簡介
語言檢查法包括耳語試驗和話語試驗。此法可以迅速區別聽力正常與否,也可大略地了解聽力情況和聽力障礙的性質。例如,耳語試驗和話語試驗的聽距相差懸殊者,為內耳病變。這種差距在老年性聾表現尤為明顯。中耳病變,則二者差距較小。說話時,尤其在耳語時,患內耳病者對具有清脆音色的辭彙聽距很小;而患中耳病者對具有清脆音色的辭彙和低沉音色的辭彙在聽距上並無顯著差異。此外,對中耳病變,密封其外耳道時語言聽力只略有下降,因其聽力主要依靠骨導;而內耳病變者,因骨導原來很差,故在密封其外耳道時,聽力將明顯下降。此法只能測聽力的一般情況,難以精確估計聾的程度,因為距離與辭彙的選擇、各人構語的精確度,以及發聲的強度差別很大;檢者室隔音的條件,以及環境的安靜與否等,都可影響檢查結果。本法一般適用於集體體格檢查。
檢查方法
檢查室長度應在6m以上,環境安靜。受檢者的外耳門與檢查者的口約在同一水平線上。受檢者的外耳門與檢查者的口約在同一水平線上。受檢者朝向見檢查者,用食指緊塞對側外耳道口,緊閉雙眼,使受檢者看不到檢查者發音時的口唇動作。
(1)耳語試驗:檢查者立於距受檢者6m處以簡單字句辭彙發出耳語聲,使受檢者復誦,如不能復誦,則可重複一、二次,但不可提高語音。如仍聽不到,則檢查者可逐漸走向受檢者,直到能聽清並復誦無誤為止,記錄距離作為分子,譬如3米,以正常聽距(一般為6m)作為分母,如4/6、3/6等,表示聽力減退的程度。受檢耳的聽覺敏度,可以此分數的平方值表示之。例如,耳語檢查結果為3/6,則聽覺敏度為(3/6)2=1/4,聽力缺損為3/4。同法再測另耳。
(2)話語試驗:如受檢者聽不到耳語,或只在很近的距離才能聽到耳語,則改用話語進行檢查,此時聽距應增為12m,也有增為20m。測驗與計算方法與耳語試驗相同。
進行耳語或話語檢查時,辭彙的選擇應根據不同對象,最好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詞或數目字。辭彙又可分為低音辭彙如麵包、報紙、葡萄、肥皂和高音辭彙如上海、花生、茶葉、汽車。也可用1、7、77代表高音,2、5、52代表低音。發耳語時應注意,利用呼氣後的肺中殘餘氣體發聲;聲帶不振動,用構語器官發聲。
一般來說,低聲耳語,相當於聲強級10~20dB,普通耳語相當於30dB,低聲話語相當於40 ~ 55dB,國語語相當於60~70dB,而高聲話語則約相當於85dB。如能聽到高聲,則聽力缺損不超過8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