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理論認為,投資國的企業如果擁有這些生產要素方面的優勢,則會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加以利用,如果投資國的企業只擁有部分生產要素的優勢,而東道國擁有另一些生產要素的優勢,同樣會誘發企業對外投資以利用東道國 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的生產要素。間接誘發要素是指生產要素之外的政策和環境要素。主要包括投資國、東道國和世界性誘發和影響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如鼓勵投資政策法規,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等。間接誘發要素在當今國際直接投資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應建立在直接誘發要素和間接誘發要素的組合基礎之上。已開發國家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誘發要素起主要作用,而開發中國家企業的對外投資更大程度上間接誘發要素起主要作用。
國際經濟學者為了克服以往對外直接投資理論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提出了“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該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任何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都是在投資直接誘發要素和間接誘發要素的組合作用下而發生的。
所謂直接誘發要素,主要是指各類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資本、資源、技術、管理及信息知識等。直接誘發要素既可存在於投資國,也可存在於東道國。如果投資國擁有技術上的相對優勢,可以誘發其對外直接投資,將該要素轉移出去。反之,如果投資國沒有直接誘發要素的優勢,而東道國卻有這種要素的優勢,那么投資國可以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方式來利用東道國的這種要素。如一些開發中國家通過向技術先進的國家投資,在當地建立高技術分公司或研究開發機構,將其作為科研開發和引進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設計的前沿陣地;或者與東道國聯合投資創辦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學習別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獲得一般的技術貿易和技術轉讓方式得不到的高新技術。由此可見,東道國的直接誘發要素同樣也能誘發和刺激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
特點
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這一理論在研究國際直接投資問題時,強調了與傳統國際資本流動有兩個不相同的地方:其一是強調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企業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其二是強調這類企業可以節省交易成本80年代以前,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主要以已開發國家特別是美國的跨國公司為研究對象,認為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來自企業對市場的壟斷、產品差異、高科技和大規模投資以及高超的企業管理技術。相比之下,開發中國家跨國公司並不具備上述優勢,它們往往投資規模小,產品技術含量低且大多屬於勞動密集型,如服裝和紡織、簡單食品加工等,缺少名牌產品,廣告費用支出較少。但80年代以後有學者專門研究開發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國際直接投資與其他投資相比,具有實體性、控制性、滲透性和跨國性的重要特點。具體表現在:
(1)國際直接是長期資本流動的一種主要形式,它不同於短期資本流動,它要求投資主體必須在國外擁有企業實體,直接從事各類經營活動。
(2)國際直接投資表現為資本的國際轉移和擁有經營權的資本國際流動兩種形態,即有貨幣投資形式又有實物投資形式。
(3)國際直接投資是取得對企業經營的控制權,不同於間接投資,他通過參與、控制企業經營權獲得利益。當代的國際直接投資又有以下幾個特點:規模日益擴大、由單向流動變為對向流動、開發中國家國際直接投資日趨活躍、區域內相互投資日趨擴大、國際直接投資部門結構的重大變化、跨國併購成為一種重要的投資形式等等。
因素
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間接誘發要素是指除直接誘發要素以外的其他誘發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投資國政府誘發和影響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如鼓勵性投資政策和法規、政府與東道國的協定和合作關係等。
2、東道國誘發和影響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如東道國政局穩定;吸引外資政策優惠;基礎設施完善;涉外法規健全等。
3、全球性誘發和影響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如經濟生活國際化以及經濟一體化、區域化、集團化的發展,科技革命的發展及影響,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和匯率波動等,其中匯率與直接投資相互關係理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20世紀80~90年代以來外國對美國直接投資在短期內劇烈波動的現象。
評價
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試圖從新的角度闡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和條件,其創新之處在於強調間接誘發要素包括經濟政策、法規、投資環境以及巨觀經濟對國際直接投資起著重要作用,而以往諸多理論都僅從直接誘發要素單方面來解釋對外直接投資的產生,從而導致某些片面性和局限性。美國經濟學家劉易斯·威爾斯在1977年發表的《開發中國家企業的》一文中提出小規模技術理論,他認為,小規模技術理論的最大特點,就是摒棄了那種只能 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依賴壟斷的技術優勢打入國際市場的傳統觀點,將開發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競爭優勢的產生與這些國家自身的市場特徵有機結合起來,從而為經濟落後國家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了理論依據。
由於世界市場是多元化、多層次的,即使對於那些技術不夠先進、經營範圍和生產規模不夠龐大的企業來說,參與對外直接投資仍有很強的經濟動力和較大的市場空間。當然,該理論也有某些局限性和片面性。它將開發中國家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僅僅局限於小規模生產技術的使用,可能會導致這些國家在國際生產體系中的位置永遠處於邊緣地帶和產品生命周期的最後階段。同時該理論很難解釋一些開發中國家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對外投資行為,也無法解釋當今開發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的直接投資日趨增長的現象。
事實上,一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往往是建立在直接誘發要素和間接誘發要素的共同作用之上的,兩類因素作用大小與投資者自身情況及其投資目的有關。誠然,在一般情況下,直接誘發要素是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誘發因素,因為對外直接投資本身就是資本、技術、管理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但是,單純的直接誘發要素不可能全面地解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和條件。尤其是對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地區的企業而言,在資本、技術等直接誘發要素方面往往並不處於優勢地位,其對外直接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誘發要素作用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為開發中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持。
但是,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仍然是局限於在靜態上對對外直接投資決定因素的分析,沒有從動態上對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過程及發展規划進行分析,故而對投資活動實踐解釋力必然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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