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評估機構應當結合自身規模、業務特徵、業務領域等因素,建立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評估業務質量,防範執業風險。
第三條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評估機構為實現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政策執行和監控而設計的必要程式。
第四條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方面制定相應的控制政策和程式: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
(三)人力資源;
(四)評估業務承接;
(五)評估業務計畫;
(六)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
(七)監控和改進;
(八)檔案和記錄。
第五條評估機構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應當形成書面檔案。評估機構應當記錄這些政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質量控制,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質量控制責任
第七條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和細分質量控制體系中控制主體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並建立責任落實和追究機制。控制主體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層;
(二)首席評估師;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審核人員;
(五)項目團隊成員;
(六)評估機構其他人員。
第八條最高管理層是指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評估機構的一個人或者一組人。
最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第九條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或者合伙人會議)授權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協定)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樹立質量管理意識,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業務質量控制的重要性,確保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
(二)制定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確保全體人員理解服務宗旨的內涵,並評審其持續適宜性;
(三)在相關職能部門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應當具體、可測量和可實現,並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劃組織架構和質量控制體系,並對其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處於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
(五)合理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對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實施控制。
第十條首席評估師是指最高管理層在質量控制體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評估師應當為評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且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首席評估師由最高管理層指定並授予其管理許可權,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
第十一條首席評估師承擔以下職責:
(一)確保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實施和保持;
(二)監控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向最高管理層報告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
(三)促進全體人員不斷提高業務質量意識。
第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
(二)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執業能力、專業經驗;
評估機構應當對每項評估業務委派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業務特徵決定是否由股東(或者合伙人)、董事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承擔以下職責:
(一)評估計畫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二)評估業務實施中的協調和溝通;
(三)按照程式報告與評估業務相關的重要信息;
(四)組織覆核項目團隊人員的工作;
(五)對專家的工作成果進行分析判斷,確信其合理性;
(六)組織編制評估報告,並審核相關內容;
(七)在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籤字蓋章;
(八)組織處理評估報告提交後的反饋意見;
(九)組織評估業務工作底稿歸檔。
第十四條項目審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履行職責的技術專長;
(二)具備審核業務所需要的經驗和許可權;
(三)保證審核工作的客觀性。
第十五條項目審核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評估程式執行情況;
(二)審核擬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審核工作底稿;
(四)綜合評價項目風險,提出出具評估報告的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項目團隊成員一般包括承擔或者參與評估業務項目工作的註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項目團隊成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理解項目負責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評估機構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要求從事具體評估業務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匯報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覆核已完成的工作底稿並接受審核。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應當明確處於質量控制體系中的其他人員的職責,該類人員通常包括:
(一)業務洽談人員;
(二)業務部門負責人;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
(四)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五)信息管理人員;
(六)檔案管理人員;
(七)文秘人員。
第三章 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保證全體人員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
第十九條評估機構制定的政策和程式,應當強調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重要性,並通過以下方式予以強化:
(一)管理層的示範;
(二)教育和培訓;
(三)監控;
(四)對違反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針對具體評估業務的特點,評估機構應當:
(一)對影響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利益關係等因素進行分析和判斷,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棄評估業務,以使對獨立性和客觀性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要求內部相關人員就有關獨立性的信息進行溝通,以確定是否存在違反獨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響評估師做出獨立專業判斷的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制定的保密政策,應當要求執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國家秘密、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商業秘密、所在評估機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除下列人員和機構依法從評估機構獲取和保留的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不應公開的信息以及評估結論:
(一)委託方或者由委託方書面許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行業協會。
執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為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評估機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章 人力資源
第二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資源,並根據業務的變化,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條評估機構在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式時,應當考慮以下內容:
(一)人力資源規劃;
(二)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
(三)招聘與選拔;
(四)教育與培訓;
(五)績效考評;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條評估機構在制定項目團隊成員配備的政策和程式時,應當要求項目團隊成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保持獨立性;
(二)必要的專業知識、執業能力、專業經驗;
(三)遵守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意識。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聘請專家和外部人員協助工作的,應當制定利用專家和外部人員工作的政策和程式,以確信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評估業務承接
第二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承接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確保在與委託方正式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對擬委託事項進行必要了解,以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應當謹慎地選擇客戶和業務,在制定業務承接環節的政策和程式時,應當考慮以下方面:
(一)業務洽談;
(二)業務約定書的審核和簽訂;
(三)發生業務約定書變更、中止、終止情形時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評估機構應當規定業務洽談人員所具備的條件。業務洽談人員在洽談業務時,應當了解下列事項:
(一)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二)法律法規、評估準則的要求;
(三)委託方的要求;
(四)被評估單位的情況;
(五)評估業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評估機構應當考慮與評估業務有關的要求、風險、勝任能力等因素,以確保:
(一)委託方的要求得到正確理解;
(二)風險得到初步識別和評價;
(三)有能力滿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風險。
第三十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風險對評估業務進行分類,分類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來自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風險;
(二)來自評估對象的風險;
(三)來自評估機構及人員的風險;
(四)評估報告使用不當的風險。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業務約定書變更、中止、終止情形時,評估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進行處置,並保持記錄。採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對變更、中止、終止的情形進行重新審核;
(二)就擬採取的行動及原因與委託方溝通;
(三)將信息傳達到相關人員。
第六章 評估業務計畫
第三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計畫的控制政策和程式,以確保:
(一)項目團隊成員了解工作內容、工作目標、重點關注領域;
(二)項目負責人有效組織和管理評估業務;
(三)管理層人員有效監控評估業務;
(四)使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了解評估計畫的內容,配合項目團隊工作。
第三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評估業務計畫控制政策和程式:
(一)評估計畫編制前進一步明確業務基本事項;
(二)評估計畫編制和批准的參與者;
(三)評估計畫的內容和繁簡程度;
(四)評估業務時間進度、質量和成本之間的制約關係,評估計畫的可執行性;
(五)評估計畫的編制、審核、批准流程;
(六)評估計畫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調整。
第三十四條評估機構制定的評估業務計畫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編制評估計畫前完成以下事項:
(一)為編制評估計畫、開展後續工作而組織資源;
(二)確定是否對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
(三)確定是否對項目團隊成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四)確定是否開展初步評估活動。
第三十五條對大型、複雜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制定的評估業務計畫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應當要求編制詳細的評估計畫。
第七章 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
第三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以保證相關法律法規、評估準則得以遵守,滿足出具評估報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
(一)項目團隊組建及工作委派;
(二)現場調查、評估資料收集和評定估算;
(三)評估報告編制;
(四)利用專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專業報告結論;
(六)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解決;
(七)項目負責人的指導與監督;
(八)內部審核;
(九)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
第三十八條評估機構在制定不同特徵資產(企業)的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以及編制評估報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式時,通常考慮以下要素:
(一)現場調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評估方法的恰當性、評估參數的合理性;
(四)評估報告的合規性。
第三十九條評估機構制定的引用其他專業報告結論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出具專業報告的機構和人員資質的關注;
(二)對擬引用專業報告進行必要的關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評估報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制定的解決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控制政策和程式,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向評估機構內部或者外部具備資歷和經驗的相關人員諮詢;
(二)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分歧。
只有對分歧意見形成結論,評估機構才能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式,要求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團隊成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對下列事項實施控制:
(一)項目團隊的組建和管理;
(二)業務時間進度;
(三)業務溝通;
(四)業務風險;
(五)業務成本。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者專門崗位實施評估業務的內部審核,內部審核的政策和程式應當確保未經審核合格的事項不進入下一程式。內部審核的政策和程式,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核流程;
(二)項目審核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三)審核的時間、範圍和方法。
第四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報告簽發政策和程式。
評估報告簽發政策和程式應當規定,一旦發現已經提交的評估報告存在瑕疵、錯誤等問題時,評估機構為挽回不良影響,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或者潛在影響程度應當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八章 監控和改進
第四十四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控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質量控制體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評估機構的實際;
(二)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了質量目標;
(三)質量控制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的監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統,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來源的相關信息,為評價和改進質量控制體系提供依據;
(二)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的過程進行監控;
(三)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
第四十六條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質量控制體系中的相關控制主體應當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並對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進行評價。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監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章 檔案和記錄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檔案控制政策和程式,確保質量控制體系各過程中使用的檔案均為有效版本,防止誤用失效或者廢止的檔案和資料。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保持業務質量控制的相關記錄並及時歸檔。
記錄控制的政策和程式,應當規定記錄的標識、儲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後的處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條業務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
(一)人力資源管理記錄;
(二)評估業務工作底稿;
(三)監控和改進記錄;
(四)質量控制體系評審記錄。
第五十一條業務質量控制記錄,應當根據重要性和必要性設計其內容,以滿足法律法規、評估準則及相關要求。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指南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