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2002年4月8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35號發布)一、考核認定條件
評聘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或條件(二)的人員。
(一)同時具備下列1、2兩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1)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技術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本科學歷,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
(2)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技術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5年。
(3)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技術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技術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1)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中甲級民用建築工程項目6項及以上或大型工業項目3項及以上的岩土工程。
(2)在具有甲級工程勘察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中,擔任有關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總工程師滿5年。
(二)1970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技術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獎項目或本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有關岩土工程的優秀工程勘察、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勘察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部門、總政幹部部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岩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四)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申報考核認定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的申報表;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複印件,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的複印件,獲獎證書的複印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和總後基建營房部,應於2002年7月30日前,將審核和覆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二)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類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覆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的原件。向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