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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開展計畫生育手術的機構未經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未獲取相應的執業資格許可證書,不具備執業機構的資質、條件而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婦幼保健機關的工作人員,未取得醫師、護士執業資格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書的人員,即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在國務院頒布的《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規定,個體行醫者不得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個體行醫者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是法律禁止的行為。(3)未經地方計畫生育法規規定的程式批准,施行某種計畫生育手術(如摘取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術,正常妊娠而無正當理由地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等)的。非法為他人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不僅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干擾、破壞計畫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敗,敗壞了社會風氣,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