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我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制度,緩解計畫生育家庭困難,根據《湖南省人口計生委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發〔2011〕10號)、《益陽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益陽市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益人口領發〔2011〕8號)、《中共安化縣委安化縣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意見》(安發〔2010〕4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扶助對象
按照《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管理辦法(試點工作專用)》(以下簡稱《辦法》)中確定的條件,戶籍在本縣範圍之內,經縣級以上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小組鑑定為一級乙等,二級、三級各等次及四級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納入扶助範圍。
二、扶助方式及標準
扶助方式包括生活扶助和免費對症治療兩項。
(一) 生活扶助
1.無工作單位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的生活扶助標準為:一級乙等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門診治療費每月550元,生活補助每月800元;二級各等次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門診治療費每月550元,生活補助每月600元;三級各等次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門診治療費每月450元,生活補助每月450元;四級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一次性補助8000元。門診治療費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在計畫生育事業費中解決;生活補助由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其中一級乙等省縣承擔300元,鄉鎮承擔500元;二級各等省縣承擔200元,鄉鎮承擔400元;三級各等省縣承擔100元,鄉鎮承擔350元);四級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一次性補助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在計畫生育事業費中解決,在鑑定病種之前治療該病的治療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2.有工作單位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生活扶助標準為:一級乙等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每人每年3600元;二級各等次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每人每年2400元;三級各等次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每人每年1200元。所需經費在縣級手術併發症扶助資金中解決。
(二) 免費對症治療。凡經縣級以上計畫生育併發症專家組鑑定為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由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站和戶籍地所在鄉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依據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出具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治療證明》對其進行免費對症治療。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由醫療單位負責。對所鑑定病種治療範圍之外的檢查治療費,由定點醫療單位向個人收取。因病情複雜需要轉診的,由醫療單位寫出會診及轉診記錄,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同意後方可到縣人民醫院或省市有關醫療單位進行治療。擅自轉診的,費用自理。
所鑑定病種範圍內的治療費通過以下渠道解決:①按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報銷。②超出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報銷範圍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支付;無工作單位的,在計畫生育事業費中列支,由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為6:4。
計畫生育手術引起受術者難以避免的或輕微的不良後果,經施術者積極治療痊癒的,不按併發症處理,其治療費用按照計畫生育手術基本項目免費原則解決。
三、扶助原則
(一)經依法依程式確定為扶助對象的,按鑑定結論結果對應享受方式和標準,直至重鑒結論出具之時。經重鑒確定治癒的,終止扶助;未痊癒的,按新的鑑定結果對應享受扶助。
(二)對享受扶助的對象中途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終止扶助。
四、工作步驟
(一)成立機構
1.成立安化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科技股。
2.成立安化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專家組。設立10人以上的安化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專家庫,由縣內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二)調查摸底
1.各鄉鎮對照《辦法》中確定的條件,將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症狀明顯的對象逐人登記,並進行入戶調查,填寫湖南省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表。
2.各鄉鎮將受術者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對象的有效身份證、婚姻證明、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證明、病歷證明、原鑑定結論證明等)交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核,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確定符合條件對象名單。
3.鄉鎮計生辦和服務所人員對符合條件對象本人進行社會調查,同時,在申請人同組或同村(居委)走訪調查3名以上申報人的鄰居或熟悉申報人的民眾,並填寫《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功能障礙影響程度社會調查訪談記錄》,交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匯總。
4.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在每個鄉鎮上報的申請鑑定人員中,各抽取30%進行入戶調查,並填寫《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功能障礙影響程度社會調查訪談記錄》。
(三)組織技術鑑定
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實行組織權和鑑定權分設制度。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鑑定的組織工作,專家鑑定組負責鑑定工作。
1.鑑定的受理途徑。①對於原已鑑定但未定等級,或過去沒有申請鑑定而要求進行鑑定的,經鄉鎮計生辦簽署意見,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查後提交縣級專家鑑定組受理。②對縣級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市級鑑定;對市級鑑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省級鑑定。省級鑑定為最終鑑定。③遇到特殊鑑定病例,可隨時組織技術鑑定。
2.鑑定的實施。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摸底鑑定對象的病種分類,在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以上(人數為單數)相關醫學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其中需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市級專家庫人員),集中到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對鑑定對象進行技術鑑定。專家鑑定組推選一名組長主持技術鑑定,各專家各自簽署自己的診斷意見,專家鑑定組長綜合專家鑑定意見,提交鑑定小組討論,經半數以上專家同意,確定被鑑定者是否為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患者、併發症等級及治療方案,報送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扶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對於過去已按合法程式鑑定並經對象本人認可的鑑定結論,應予認定。
3.不予鑑定的人員。①非計畫生育手術導致疾病的;②未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計畫生育手術造成疾病的;③本人或家屬在接受節育手術前有意隱瞞病史、病情,致使適應症選擇不當造成不良後果的;④不能提供曾經接受計畫生育手術有效證明材料的;⑤因計畫生育手術意外死亡的;⑥在計畫生育手術或在診治併發症過程中因醫療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後果的,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⑦過去已作併發症鑑定結論,且與患者協商同意達成一次性處理意見並落實到位的,應維持原協定。
(四)公示鑑定結果
經鑑定或按期復鑒後擬定的扶助對象,由鄉鎮計生辦在其所屬村(居)委會人口集聚場所張榜公示10天,接受民眾監督。公布內容包括對象姓名、手術內容和時間、鑑定等級、主要症狀特徵,以及市、縣、鄉(鎮)三級舉報受理機構和電話號碼。有舉報的,重新調查核實。對縣級鑑定不服的,在申請上級重新鑑定後,應重新公示。
(五)確定扶助名單
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公示的擬定扶助對象名單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逐項錄入相關信息並上報。
(六)兌現扶助政策。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各鄉鎮分別將扶助資金劃入扶助對象個人存摺,並安排扶助對象進行免費對症治療。
(七)鑑定檔案管理。鑑定對象檔案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妥善保管。其檔案包括以下資料:①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書;②病史及社會調查原始記錄資料;③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結論及告知書;④醫療文書資料複印件;⑤其他相關資料。
(八)實行追蹤觀察。建立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療效追蹤觀察制度,一、二級併發症人員每五年復鑒一次,三級併發症人員每三年復鑒一次,四級併發症人員每年復鑒一次。凡經復鑒確定治癒的,終止扶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明確工作班子,安排工作和治療專項經費,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扶助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二)加強部門協作。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協助開展扶助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將本級本部門的惠民政策向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家庭傾斜,解決或減輕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患者的身心痛苦和家庭因病致貧的狀況。
(三)加強目標管理。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要將扶助制度執行情況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四)加強監督檢查。縣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扶助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