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得相首匿

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簡介

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歷史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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