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歷史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