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親屬關係公證的管轄。親屬關係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並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係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
3、對親屬關係公證審查內容和應注意問題。
公證處應審查的內容有: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之間親屬關係是否真實合法,以及當事人使用親屬關係公證書的目的等。
事項
(1)公證書中關於親屬之間的稱謂,應使用我國法定的和習慣上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國家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的親屬關係公證的除外。
材料
親屬關係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2. 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係”一欄要求開具。
4. 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