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親屬關係公證

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與居住在台灣的關係人之間的直系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關係或夫妻關係。 辦理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應提交如下證明材料:1、大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2、大陸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與台灣親屬的關係證明;3、大陸申請人人事檔案中記載台灣親屬有關內容的複印件,並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材料為兩頁以上的,應加蓋騎縫章。 申請辦理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申請辦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親關係公證,申請人在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應寫明其親屬關係的淵源,如申請人與關係人系表兄弟姐妹關係,則應說明是其母親×××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

 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與居住在台灣的關係人之間的直系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關係或夫妻關係。只要符合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公證處均應予以公證。

大陸居民去台灣探親、探病、奔喪、繼承遺產等均需辦理與台灣親屬之間的關係公證。

辦理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應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1、大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2、大陸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與台灣親屬的關係證明;

3、大陸申請人人事檔案中記載台灣親屬有關內容的複印件,並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材料為兩頁以上的,應加蓋騎縫章。如檔案中沒有與台灣親屬關係的記載,應有兩個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證處作證,證人應持相關身份證明;

4、台灣親屬的邀請信(含信封);

5、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在台親屬戶籍謄本;

6、申請人到台灣繼承財產的,應提供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台灣親屬的死亡證明及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被繼承人在大陸的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的親屬關係證明。

申請辦理涉台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

申請辦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親關係公證,申請人在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應寫明其親屬關係的淵源,如申請人與關係人系表兄弟姐妹關係,則應說明是其母親×××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 是其父親×××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

註:上述要求依法務部的規定而變化,請在公證員的指導下提供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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