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錢法

【注音】jiàn qián fǎ
【英文】Cash decree
【歷史背景】景桔三年(1036),三司使孫居中,在知樞密院事李諮的支持下,請行見錢法。河北漕使楊偕也上書從旁力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獲準實行。此法與貼射法類似,但廢除了交引鋪擔保及三司驗符等容易滋弊的措施,茶商持茶交引赴榷貨務即可償錢。同時還嚴禁私販和禁止人中陝西,因其利厚,趨之若鶩,犯者不準再人中京師。寶元元年(1038),宋與西夏戰爭又起,邊儲告急,大茶商及其支持者又反對見錢法,結果是別定“酌中之法”,給茶商更多實惠。如原入錢買真州等六務十三場茶者,入錢七十貫,即支茶一百貫,現減為六十五貫,在河北人中請茶者減為六十四貫。皇榷二年(1050),知定州韓琦請復行見錢法;至和二年(1055)主持河北邊糴的薛向,提出以見錢購買糧草,人中才和茶鹽徹底脫鉤,為通商創造了條件。從992~1059年的六十餘年間,見錢法數度推行,旋行即罷,實質上是主張禁榷和通商二派鬥爭的反映。但在宋代,對此項改革卻是毀多譽少。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五》認為:此法乃“抑茶商及邊民耳”。究其原因,古人以實物征納為古風,以言及金錢為逐利,在崇本(農)抑末(商)的封建時代,任何主張商品經濟的觀念和嘗試,必然被視為異端而遭扼殺。但見錢法仍應是宋代茶法中最為先進、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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