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人們的習慣思維中,見義勇為時越壯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漢,但這種不顧個人安危,有的甚至在沒有救助或相助能力的情況下的蠻幹,只能帶來更大的危險和災難,有可能不但不會減輕損失,反而擴大了損失。如:2013年5月11號,惠州市博羅縣羅陽鎮羅陽一中的8名學生在東江邊燒烤時,其中一位男生滑入水中,其他4位同學手牽手施救,不幸一起落入江中被水沖走死亡。在整個社會道德水準滑坡,很多摔倒的老人無人敢扶的大背景下,這4名學生不顧自身安危,捨身下水救同學的精神是高尚的,勇氣是可嘉的。但這種“奮不顧身”,不計後果的緊急施救行為,結果不僅沒有成功救助別人,反而又搭進去4條活生生的生命。中國人自古崇尚俠肝義膽,見義勇為是傳統美德之一。而我國,對見義勇為的宣傳,經常是不考慮環境、不考慮自身條件的。長期以來,如果碰到有人落水等情況,不管有沒有能力,如果不下水救人,就會被稱為“見死不救”,就會遭到社會的遣責。
新版《武漢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原版本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棄了人們對見義勇為的思維方式和做法,更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勵和倡導科學、合法、適當地“見義智為”“見義善為”,看起來有點冷漠,但很現實,很實用,可以消除誤解,減少不必要的“犧牲”。
行為界定
新版條例還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確認、待遇等作了明確規定。原版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主體是“非履行職務的人員”,範圍寬泛,導致對部分見義勇為的認定發生困難。新版條例明確指出,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
確認機構
原版條例沒有明確見義勇為的確認工作,致使出現當事人主動申報的少,甚至十幾年後才申請確認等情況。新條例明確綜治機構為見義勇為確認機構,市區見義勇為社會組織代為受理申請和舉薦,並明確了申請、舉薦主體範圍及期限。
待遇
新條例同時明確見義勇為英雄享受市級勞模待遇。見義勇為人員及犧牲人員的直系親屬,憑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該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城市軌道交通,免費遊覽該市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等,還專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醫療救治、社會保險、撫恤補助、就業、教育、住房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細緻規定,避免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
媒體評論
“見義勇為”在漢語大詞典中的解釋是:“看到合乎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自古就有“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俠義情懷,有“一個好漢三個幫”的無私精神,有“見義不為,無勇也”的道德評價。構建和諧社會,更需要見義勇為,見義勇為精神應該值得大力提倡。但是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見義勇為不僅是簡單地理解為“犧牲自己保護他人”“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應該在保護自身生命的同時去“見義智為”。“見義智為”目的就是減少不必要的犧牲。“不顧個人安危”見義勇為,是違反科學的盲目蠻幹的魯莽行為,而“見義智為”是符合科學精神的理性和理智的冷靜。魯迅先生曾說:“無謀之勇非真勇也!”勇是對見義勇為崇高性的一種高度概括,勇為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賭博,論語有言曰:“謀而為之,大勇也”。“見義勇為”的前提是不違背科學,見義“智”為、見義“巧”為體現的是有智有謀,大智大勇。減少悲劇發生,是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高度負責精神。
武漢新版見義勇為條例,秉持的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體現實事求是的精神,倡導的是對人的生命的尊重,釋放的不僅僅是道德的力量,更有可能是健康乃至生命的代價。見義要“智為”符合法治精神,也是一種大智慧,是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應有的價值觀,是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武漢新版見義勇為條例具有標本示範意義,值得推而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