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道雄

覃道雄

覃道雄,男,土家族,1957年7月出生,湖南石門縣人,在職博士研究生文化,高級工程師,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參加工作。湖南省十一屆人大代表。曾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5月22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覃道雄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焦作礦業學院採礦工程專業83級畢業生,畢業後在湖南省資興礦務局設計室從事技術工作。

1989年10月任嘉禾煤礦袁家礦區新井建設指揮部技術主管,

1991年5月任嘉禾煤礦副總工程師。

1992年任資興礦務局設計院院長。

1995年任資興礦務局基建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1998年10月任湖南省煤炭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3年元月任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2006年6月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2009年6月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2012年11月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

2013年3月,免去其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曾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2日,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覃道雄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職職務

2016年5月,免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對覃道雄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經查,覃道雄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進行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篡改個人檔案資料;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會員卡並揮霍公款,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用公款報銷,涉嫌貪污犯罪。

覃道雄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覃道雄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8月12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覃道雄(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10日,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覃道雄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覃道雄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辯護人的意見。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道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較大;在國有公司、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22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金時代)原董事長覃道雄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覃道雄利用其擔任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和黑金時代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發包、工程款支付、企業改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許曉霞(另案處理)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代為支付的各項費用等,價值總計人民幣207萬餘元。另查明,被告人覃道雄利用擔任黑金時代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的書法作品舉行首發式,並以招待費名義在本單位財務報銷5.5萬餘元相關費用。

2008年3月,被告人覃道雄在未經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私自同意集團下屬子公司湘能公司收購長田煤礦。長田煤礦因未在協定約定時間內過戶並辦理擴界擴能手續,被列為關閉煤礦、保留礦權。被告人覃道雄未督促湘能公司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達10129萬餘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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