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民辦幼稚園管理辦法(試行)

1、申請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2、民辦幼稚園實行屬地管理。 1、依法加強民辦幼稚園的管理。

為了進一步依法加強對我縣民辦幼稚園的規範管理,切實維護民辦幼稚園及其舉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號)等政策法規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申辦民辦幼稚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辦審批程式
(一)申辦民辦幼稚園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幼稚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民辦幼稚園應有符合法律、法規的幼稚園名稱、組織機構和辦園章程,有明確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
3、民辦幼稚園應配備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觀念強、熟悉幼兒教育業務、事業心責任心強的專職領導班子,園長應具有從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範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稚園管理工作。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畢業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保育員應具有國中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身體健康。
4、民辦幼稚園的園舍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活動室通風、採光良好,供應膳食的幼稚園,食堂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不得在高污染區設定幼稚園,不得將簡易建築、危房及其它不適於保教活動的房屋用作園舍。租用園舍應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約。
5、舉辦者應有與建園規模相適應的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辦園經常資金(不包括向幼兒收費部分),其開辦註冊資金(含資產投資)10萬元以上;園舍建築面積人均不小於 1.5m2,戶外活動面積人均不小於2m2;有基本保證幼兒遊戲和教育活幼需要的玩、教具。
(二)申辦、審批程式
1、申辦民辦幼稚園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向擬辦園所在鄉鎮中心學校遞交書面申辦報告。中心學校依據辦園基本條件組織初審,初審合格並同意其辦園申請者,中心學校向縣教育局專題報告。縣教育局複查審核,同意籌辦,發給民辦幼稚園審批登記表。
2、縣教育局同意籌辦民辦幼稚園的申辦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民辦幼稚園審批登記表;
(5)幼稚園章程(內容包括:①幼稚園名稱、地址;②辦園宗旨、規模、形式等;③幼稚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幼稚園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幼稚園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式);
(6)園長、教師(含保育員)、財會人員的任資資格證書,身份證、健康證複印件;聘用教職員工的契約文本複印件。
(7)質檢部門出據的園舍質檢報告。
3、縣教育局依據鄉鎮中心學校的初審報告及申辦者提交的材料,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綜合評估,具備辦園條件者由縣教育局批准,並發給辦園許可證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幼稚園的管理職責和任務
1、縣教育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及民辦幼稚園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
2、民辦幼稚園實行屬地管理。鄉鎮中心學校全面負責本轄區民辦幼稚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依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管理與監督民辦幼稚園的保育教育活動工作,依法規範其辦園行為;受理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2)負責轄區內幼稚園辦園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辦園條件及時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內仍達不到辦園標準的,應及時書面匯報當地政府,並匯同相關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3)指導、督促民辦幼稚園依法選用並按規定程式訂購、使用省教育廳審定的幼兒教育教材。
(4)指導民辦幼稚園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和各類檔案資料,組織幼兒教師的業務培訓和教研交流,不斷提高保教水平。每學期開學工作檢查,將轄區內民辦幼稚園納入檢查範圍,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
(5)指導檢查督促轄區民辦幼稚園安全工作。
3、民辦幼稚園法人代表的管理職責:
(1)全面負責本園各項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與監督,依法規範辦園行為。
(2)負責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並予以落實,組織建立健全各類檔案資料。
(3)科學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園保教計畫,完成保教任務;定期向所在轄區中心學校報送計畫、總結及相關統計表;保障供給幼兒衛生飲水,供應膳食的幼稚園應為幼兒提供營養平衡、科學合理的膳食;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4)負責本園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愛護幼兒,培養幼兒良好的學習、生活、文明、衛生習慣和健康的心理,加強幼兒的安全教育、品德教育,促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5)對本園幼兒和教職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責。積極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不斷改善辦園條件,確保教職工、幼兒有一個安全良好的保教活動環境。
三、民辦幼稚園的管理常規要求
1、依法加強民辦幼稚園的管理。在民辦幼稚園資格的審核和審批中,堅持公正、公開,嚴格辦園標準和辦園審批程式,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2、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實行教育部門歸口登記註冊;堅持民辦幼稚園年檢制度,定期在相關媒體上公告;未登記註冊和取得辦園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班)。
3、民辦幼稚園在改變辦園性質、名稱、場地搬遷,改變舉(承)辦者、擴大辦園規模或終止辦園等,均要向縣教育局申報,並辦理變更、註冊等相關手續。
4、民辦幼稚園的招生簡章、廣告,須經縣教育局和有關部門審批、備案,方能到新聞媒體刊登、播放、張貼、散發宣傳。招生簡章、廣告一經核准,內容不得增刪、塗改。
5、認真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禁止從事違背幼兒教育規律的活動。嚴格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號)和陝西省實施方案(陝正辦發〔2003〕89號)等政策、法規,強化內部管理、遵循幼兒教育規律,嚴防國小化教育,嚴禁組織兒童參加與保育教育工作無關的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得以幼兒表演或活動為手段進行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6、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豐富的生活環境,滿足兒童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尊重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關注個體差異,使兒童身心健康成長,促進體智德美等全面發展。
7、建立正常穩定的保育保教工作秩序,嚴格控制競賽、評獎活動,禁止在幼稚園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的實驗與活動。任何單位和組織舉辦有幼兒參加的各類競賽必須經縣教育局批准。幼稚園不得舉辦以盈利為目的的各種早期定向培養班,不得進行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8、加強幼稚園安全工作,科學安排飲食,定期進行體質健康檢查,做好各種傳染病、常見流行病的防治工作。清除隱患,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幼稚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當全面的檢修一次,要經常性地檢查,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身心安全。
9、建立幼兒和教職工健康檢查制度。新職工和新入園的幼兒,必須全面體檢。新職工憑衛生防疫部門健康合格證從事幼兒工作;幼兒憑婦幼保健部門健康合格證或指定醫院體檢合格證入園。在園職工和幼兒每年體檢一次,體檢率和健康率為100%。幼兒每半年測身高一次,每季度測視力、量體重一次。要經常性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並針對存在問題,採取預防保健措施
10、重視幼兒個人衛生,保證給幼兒飲用溫開水;幼兒日常生活用品專人專用。嚴格執行消毒制度,餐具每次用後消毒、水杯、毛巾每天消毒一次,幼兒玩具定期清洗、消毒。
11、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充分利用自然環境,有計畫地鍛鍊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取暖工作。
12、嚴格等級收費制度。實行掛牌、亮證、按等級標準及項目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收費專用票據。
四、民辦幼稚園的師資隊伍建設
1、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幼稚園園長、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民辦幼稚園與聘任的教職工應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
2、按照《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劃,認真執行《教師法》,依法保障幼兒教師進修培訓提高工作,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五、民辦幼稚園的年檢和督導評估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民辦幼稚園教育工作實行年檢、督導評估制度。年檢工作由縣教育局於每年十二月份組織進行,年檢合格者加蓋年檢合格章予以確認,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銷辦園許可證。督導評估由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結合中國小督導評估進行,每年度由所在鄉鎮中心學校組織評估,評估情況報教育督導室。縣教育局從2006年起,每三年對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質量、管理水平進行一次全面督導、評估。年檢、評估結果作為幼稚園進類的重要依據,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六、獎勵與懲處
對年檢合格、督導評估優秀、模範遵守民辦幼稚園管理要求和貫徹執行幼兒教育法規政策、做出突出成績的民辦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縣教育局予以表彰獎勵;對年檢不合格、督導評估問題多、不遵守民辦幼稚園管理要求,違反相關法規政策,或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民辦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視其情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黨政紀處分、責令糾錯,限期整改,停業整頓、依法吊銷辦園許可證予以取締等處理。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幼稚園是依法自籌資金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學前教育機構。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舉辦民辦幼稚園的均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由西鄉縣教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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