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戰略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自治區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區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自治區財政政策、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由自治區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組織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社會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社會投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負責協調銜接對口援藏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
(六)提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七)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責任,編制重要農畜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自治區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全區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及政策。
(十)擬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負責能源預測預警。
(十二)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三)提出利用外資、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承擔招商引資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牽頭組織職責,指導和統籌協商國內招商引資工作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參與自治區重大招商項目的評估和協調工作。
(十四)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
(十五)組織實施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管理自治區糧食局。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馬菁林:區政府黨組成員、區發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
冉仕平: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區航空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胡新生: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羅傑: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次旺諾布: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區糧食局黨委書記
王念東: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孫本拉: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平措:區發改委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次仁多吉:區發改委副巡視員
馮祖春:區發改委副巡視員
機構設定
行政機構(17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訪、財務、資產、保衛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研究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負責服務業管理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裝備動員辦公室)
分析研究區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有關對策建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收支平衡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制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
負責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四)經濟體制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制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負責重要檔案起草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自治區利用外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申請國家和自治區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有關政策,提出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有關建議。
(六)地區經濟處(資源環境處)
組織制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
研究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組織協調、參與編制資源開發、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年度計畫,全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安排重大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項目。
機構二
(七)農村經濟處
研究農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戰略和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水利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八)交通能源處
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制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巨觀指導。
研究區內外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制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實施對石油、電力等能源的協調管理;指導管理自治區石油儲備;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九)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制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動向,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經濟貿易流通處
監測分析區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畜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管理糧食等儲備,指導監督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對鹽業行業進行管理和指導;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訂自治區財政政策。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情況,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產業建設項目管理和重點產業建設項目向國家發改委的申報工作以及自治區級產業建設項目的備案、核准工作。
(十一)基本建設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投資和建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訂、修訂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有關管理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參與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可研、立項等前期工作;組織審批自治區管理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承辦全區重點工程建設工作會議,檢查督促項目建設進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負責項目資金管理;負責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方式的核准;負責組織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後評價;負責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機構三
(十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實施對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主要包括:履行項目審批程式、勘測設計、開工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以及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監理和契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稽察,並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對建設項目政策環境的稽察,負責對項目單位、參建單位的業績、信譽評價及項目後評價;跟蹤稽察相關行業和地(市)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法規情況;監測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並提出分析報告;受理對國家投資政策執行情況和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處室對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問題進行處理;研究提出改進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處)
監測預測價格新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起草商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訂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和辦法;制訂和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畜產品成本調查。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按管理許可權,審理價格爭議和違法案件;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行政法規、規章,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事宜。
(十四)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我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重大政策的建議和立法建議;負責領導小組決策事項的落實和協調實施本部大開發戰略的日常工作。
(十五)經濟合作處
制訂對口援藏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實施規劃,指導監督對口援藏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統一協調管理各省、區、市和國家各部委的援藏建設項目;協助受援地市、區直單位研究和選審援藏建設項目,負責提出對口援藏項目重點向農牧區基層傾斜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各省、區、市和國家各部委的援藏建設項目考察團的接待服務工作;收集援藏建設項目有關數據,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服務;負責與援助單位的聯絡溝通及援藏建設項目的宣傳工作。
(十六)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工作。
(十七)駐委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
機構四
事業機構(6個)
(一)自治區發展研究中心
負責承擔我區經濟理論問題研究和經濟發展巨觀環境、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發展、投資形式等有關研究工作;編輯出版《西藏經濟》;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1.巨觀經濟研究所
研究分析西藏經濟發展的巨觀環境,制定巨觀經濟發展政策;收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運行分析;研究總量平衡與調控政策,經濟成長與波動;對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產業結構、區域布局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前瞻性的政策思路;承擔總量經濟學會秘書處的工作;編輯出版《西藏經濟》。
2.區域經濟研究所
組織研究重大的經濟理論問題,探索西藏經濟發展的內在機制和規律;對西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的基本態勢、發展趨勢進行跟蹤監測,對經濟運行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對策性建議;對市場秩序與規則、市場預測與市場調查、市場結構與發展等問題進行研究;參與國土開發整治、環境保護法規的研究,提出全區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建議。
3.產業經濟研究所
組織研究西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點領域,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為各產業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中外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及規劃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二)自治區價格監測中心
負責市場價格的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市場價格統計監測預警報告制度,為政府提供巨觀調控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和反饋市場價格信息,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諮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三)自治區價格認證中心
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委託,對各類案件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行使全區扣押、沒收、追繳物品估價的最終覆核裁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協調指導下級價格部門價格認證機構的業務工作。
(四)自治區建設項目評審中心(自治區工程諮詢公司)
受政府部門委託,主要為國家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項目提供評審服務。
按照有關工程諮詢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諮詢業務。
機構五
(五)自治區經濟信息中心
負責收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巨觀經濟預測、預警和運行分析;負責開發經濟信息資源,疏通經濟信息傳輸渠道,採集加工經濟信息工作,為決策提供服務;負責建立中國經濟信息西藏自治區的聯網工作。
(六)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主要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管理機構(2個)
(一)自治區鐵路建設運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負責我區境內區域鐵路網規劃、建設、運輸經營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與鐵路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1.建設協調處
協調配合鐵路規劃部門,做好區內鐵路網規劃的編制及地方鐵路建設預可研工作;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及其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協調組織鐵路建設建築材料、施工設備、工程物資的供應工作;負責鐵路建設地方配套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工作;研究提出鐵路建設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工作。
2.運營協調處
研究貫徹國家對鐵路運營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綜合掌握鐵路運輸生產、經營管理、安全保衛、交通戰備、對外事務等各項工作情況;研究鐵路客貨分流流向和密度,分析鐵路經濟運行情況及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軍捷運路專用線規劃建設協調銜接工作。
(二)自治區招商引資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黨委、政府頒布的擴大開放的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我區招商引資的方針政策,統籌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加強同國家有關部門和內地各省區市招商引資機構的聯繫,指導各地(市)招商引資部門的業務工作;承辦自治區政府招商引資活動;擬訂全區大型招商引資活動的方案;負責國外、區外來藏舉辦各類招商引資活動的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承辦我區參加國內有關招商引資的組織洽談活動;負責全區招商引資項目徵集、編印、信息發布工作,參與自治區重大招商項目的評估和協調工作;負責建立全區招商引資項目庫、招商信息網路;參與解決來藏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和客商的投資案件,及時匯總投資案件的處理情況;協調解決我區企業與區外各類經濟組織發生的各類經濟糾紛;指導全區企事業單位到區外進行投資、合作開辦企業、設立辦事處、聯絡處的服務協調工作;指導區內外在藏投資洽談、興辦實體的“一站式”服務工作;承辦自治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1.綜合業務處
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擴大開放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國家提出的招商引資的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實施招商引資的獎勵政策;負責指導全區招商引資業務工作;負責全區對外招商引資宣傳材料的編印以及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區招商引資信息網路、項目庫的建設工作。
2.經濟合作處
負責區內企事業單位到區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全區大型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東西部合作和區域經濟技術交流與協作;負責自治區招商引資合作項目的登記備案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區招商引資統計工作。
3.投資諮詢服務中心(自治區“一站式”審批服務中心協調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到區外進行投資、合作開辦企業、設立辦事處、聯絡處的信息諮詢和協調工作;負責內地省區市企業來藏設立分支機構、洽談合作、興辦實體的“一站式”服務工作。
制訂自治區“一站式”審批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對進駐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並提供辦公服務;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在服務中心設立視窗的部門遞交審批事項的申請,並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辦理;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項目聯合審批的組織協調並對審批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中心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工作,並移交有關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