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在查理·馬特任墨洛溫王朝宮相時,出於戰爭的需要,不斷擴充自己屬下的封臣,並向他們封賜一塊土地作為采邑,以保證他們的生活和提供服軍役時的馬匹及武器裝備。加洛林王朝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家官職和教會職務。同時,逐漸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慣例。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 ,采邑都應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占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區別
中國分封制與西歐采邑制的區別
先有爵後有地,先有地後有爵
1、中國先秦時代尤其是西周時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後有地,而歐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後有爵。即是說,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兩個基礎,一是與王室有較近的淵源,二是有較大的功績。這些具備了,就封給一個適當的爵位,然後指給一塊地建國,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國內部的等級爵位不算)者互不從屬(當然戰國的幾個新興諸侯是用政治軍事的方法取得的實權)。而歐洲的封建領主,往往是通過武力、聯姻、繼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後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級領主,獲得爵位。
從屬關係上差別較大
2、從屬關係上差別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層層從屬,從禮制上講,諸侯效忠於天子,大夫效忠於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與天子,即效忠於上級的上級直至天子。而歐洲各級封建主之間只效忠於直接上級,隔級之間無效忠關係,這也正是歐洲很多國王國土廣闊卻無法調動國內的騎士的原因。
繼承權
3、由於以上的爵位關係和從屬關係的不同,在繼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繼承是嚴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繼承,女系及外戚無權繼承,而且理論上講諸侯的繼承都要受到王室的節制,王室有權否認繼承(實際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諸侯的喪事和爵位繼承都要通報王室)。而歐洲雖然有著更加嚴格的長幼制度(即長子繼承全部,幼子什麼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級分封),但在繼承權上相當松,女兒有繼承權,外戚也有繼承權,這就造成了大諸侯跨國領有土地、同時從屬於兩個上級領主、繼承糾紛國際化等情況的產生。
總體
4、總體來說,歐洲封建制沒有分封制那么嚴格。先秦諸侯只能從屬於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討伐。等級森嚴,一成不變。而歐洲效忠關係十分鬆弛和自由,沒有嚴格的宗法與分封制度。等級也有可能隨著國力的改變而改變。
貢賦制度的不同
5、以上的不同又導致了貢賦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貢賦制度其政治意義遠勝於經濟意義。諸侯貢賦為各地方物,代表這方土地屬於天子。其貢獻之物多為軍事和祭祀物資,內容以林、獵、漁、礦為主,偶有穀類,也主要用於祭祀,如黍、椒(豆子)、麥、稻等。《左傳·僖公四年》記載管仲伐楚時藉口“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這個問題。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領地,公卿又各有專門的采地,如周、召、單等,這些並不依靠諸侯,因此從經濟上來說諸侯與天子之間並無從屬關係。而歐洲各級封建領主之間的供賦更像是租稅,經濟意義十分明顯。內容以農牧產品為主。封建領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農民的地租和下級領主的供賦來維持的。領主之間主要是經濟從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