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各國中、直屬、上屬、民辦學校,學籍管理由學校負責,鄉鎮(街辦)國小學籍管理由鄉鎮(街辦)中心國小負責,教育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入 學、建立學籍
第五條 各鄉鎮(街辦)適齡兒童、少年由鄉鎮(街辦)政府,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關於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規定安排就學;各鄉鎮(街辦)國中適齡少年,由學校會同鄉鎮(街辦)政府,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關於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規定安排就學;直屬、上屬國小、國中適齡兒童少年由學校按照區教育局的規定安排就學。第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第七條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要確保本校學區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殘或其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其家長(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街辦)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義務教育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第八條 學校採取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每班學生容量:國小班額不超過45人,國中班額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所有國小、國中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按統一要求為其建立學籍,並按照統一標準建立本校學生學籍庫。
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按區教育局要求,學校應做好學生學籍號編排,完成編制學生名冊和建立新生學籍檔案、學籍庫工作,並將學生名冊、學籍庫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備案。
第三章 轉 學
第十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讀有困難的,可申請轉學。第十一條 本區內國中、國小學生原則上不轉學。如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國小須中心國小審核蓋章),經轉入學校同意後,到區教育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本鄉鎮(街辦)國小之間的學生轉學由中心國小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 本區國中、國小學生轉往外地,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開具轉學證明,發給本人檔案(加封蓋章),鄉鎮國小應由中心國小核對後,再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學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由外地轉入我區的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本人常住我區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簽署意見,再到區教育局審核批准並備案。
第十四條 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
畢業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九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
第十五條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建檔保存。
第十六條 學校接收的轉學學生,按其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殘疾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第四章 借 讀
第十八條 借讀系指學生在原學校有正式學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學校短期就讀。第十九條 外地學生在我區借讀,應持原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證明,父母在我區經商的,應出具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在我區打工的,應具有與企事業單位簽定的傭工契約以及本區公安派出所出具學生與其監護人本區的暫住證明,向區教育局申請,經區教育局批准後方可就讀。
第二十條 我區學生到外地借讀,應持接收學校的轉入證明,並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學校應保留學生的學籍。
借讀生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借讀學校同意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學生借讀期滿離校時,借讀學校開具相關學習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原學校根據借讀學校的證明,接收學生回校就讀。畢業班學生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無法繼續跟班學習者,應辦理休學。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區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簽署意見,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要追究學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區教育局批准可繼續延長休學期限。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到校就讀者,由學校督促其儘快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提交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簽署意見,報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後,即可復學。
復學學生按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年級。
第六章 評 價
第二十五條 學校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檔案,每學期定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業評價。每學期期末進行一次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課程計畫規定的學科。
國小、國中學科成績一律採用等級記分。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畢業考試由學校按照市、區教育局規定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 綜合素質評價。學校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機構,按照綜合素質評價相關規定,對學生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定期進行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以等級和綜合評語呈現。
第七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記錄檔案。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加強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的教育,並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第三十條 對學生給予處分前,由學校告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在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後,再由學校提出處分意見,報區教育局審核批准。
第三十一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簽署意見,報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八章 升級、跳級
第三十三條 在校學生修完學年規定課時,學業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達到規定標準,方可升級。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教育局審核備案後,可予以跳級。
第三十五條 義務教育段取消留級制度。所有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轉化工作,確保每一個學生都能按時完成義務教育學習任務。
第九章 畢 業
第三十六條 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業評價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第三十七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八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三十九條 中國小《義務教育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畢業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填寫《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的編號與學籍號一致),報區教育局審核,驗印後,由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統一發放。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條 中國小實行“學生學籍變動學期匯報制度”。國中學校、中心國小要將每個學期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於每學期結束前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學生學籍無變動時,實行零報告制)。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填入義務教育檔案。第四十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學生成長記錄檔案,必須按時如實填寫,檔案表冊一律使用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塗改,項目填寫完整。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歸檔。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要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區教育局建立全區中小學生學籍庫。
第四十二條 學校必須有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導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櫃存放,可逐步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