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書法家協會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為西安市書法篆刻工作者及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獨立法人社會組織。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即西安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領導及監督管理。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3月。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3月。西安市書法協會始終把工作重點放在大力開展活動、舉辦展覽、文化下鄉、評選優秀書法少年等方面,積極開展各種社會活動,組織會員為西安市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以此促進全市書法藝術的繁榮和蓬勃發展,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在全省書法界受到廣泛好評,連續數年被市民政局、市文聯評為先進社團。特別是2004年3月換屆以後,市書協領導班子堅持以鄧小平理
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團結,堅持務實、高效的工作精神,切實抓好協會組織建設,帶領廣大會員為繁榮我市書法創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市書協領導班子堅持團結實幹的工作原則,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是該協會能夠做好工作的關鍵。由於協會主席團成員更加年青化,更加充滿朝氣。他們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充分調動每個人的工作積極性,使協會工作更加受到廣大會員的關注和肯定。例如創作評審委員會負責每月十五日的會員活動日、理論學習委員會負責會員的業務輔導、展覽委員會組織“反腐倡廉展覽”和“慶祝建國五十五周年書法展覽”、少年部負責組織評選“西安市優秀書法少年”活動等,大家各負其責,樂於奉獻,認真工作,使各項工作搞得有聲有色,井井有條,受到了會員們的信任和一致好評。
書協為了加強會員管理,開展了全體會員登記工作,編號造冊,梳理、更新會員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會員資料庫,做到管理科學化,信息系統化,資料全面化。同時加強會費收繳管理工作。
加強管理的同時,積極發展新會員。每年六月和十月討論發展兩次新會員。目前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現有會員700餘人,
西安市書協組織書法家積極參與各種社會活動。近年來,在市文聯的安排下,市書協組織會員參加“三下鄉”和文藝支,分別到長安、臨潼、戶縣、周至、高陵蘭田等區縣,並深入工廠、農村、院校、及部隊直接與民眾見面,與他們交朋友,體察民情,廣泛吸收民間藝術精華,開拓創作的源泉和動力,並為基層民眾減去喜聞樂見的書法作品。所到之處,都受到基層民眾的熱烈歡迎,了書法家和工人、農民、解放軍指戰員、院校師生之間的情感,增強了書法家對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使命感。
為了積極推動西安市廣大青少年學習活動的健康發展,西安市書協連續舉辦了五屆“西安市優秀書法少年”的評選活動。此項活動受到了廣大青少年書法愛好者及家長、書法教師的歡迎,他們回響,認真準備,拿出自己的精心
力作踴躍報名參加。日前這磺活動已成為西安市廣大青少年學習書法權威性的學習成果證明,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目前已評選出“西安市優秀書法少年”300名,“西安市書法少年”700多名,所有入選者均被吸收為西安市書法家協會少年部會員。
書協在財務管理方面做到公開、公正、廉明,建立、建全、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賬目清楚,開支合理,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自覺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聯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做到重大活動及時請示報告,並按時參加社團年檢。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會徽。
會徽主體由“西安”及“書”三字構成,四方形底表示西安古城,下方毛筆頭表示書法專業。整體構圖以傳統書法線條與現代構成意識相結合,反映了傳統藝術與時代精神的融合,喻示著西安市書法家協會認真團結、組織好廣大會員和書法愛好者,在學習和繼承書法藝術傳統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創新,為繁榮祖國書法藝術、促進西安市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該會徽由張勛安設計。已在陝西省著作權局註冊登記。

協會章程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章程
(2004年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名為: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簡稱:西安市書協。
第二條 本協會為西安市書法篆刻工作者及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獨立法人社會組織。
第三條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市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市書法藝術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即西安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領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西安市書法家協會工作地點在西安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機關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組織展覽、比賽、評獎,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繁榮書法創作。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本會最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繁榮書法事業共同奮鬥。鼓勵並組織會員學習政治理論、方針政策、業務知識和科學文化,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八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市級企事業單位書協均可提出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凡在西安地區的書法家、書法愛好者擁護本會章程,具有如下條件者:1、在創作上有較好水平;2、在理論研究上有一定成就;3、從事書法教育、編輯、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者均可提出申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西安地區的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及陝西省書法家協會會員,經本人申請,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與交流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權益;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五)未經協會主席團授權,不得假借本會名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會籍的處理。但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該會員有權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應聽取該會員的審訴。
第十四條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收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本會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西安市書法家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或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業務分支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西安市書法家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西安市書法家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西安市書法家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由主席團聘請。
第三十一條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選解散或由於分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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