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課堂教學質量評價暫行辦法

《西南大學本科課堂教學質量評價暫行辦法》 西校〔2006〕431號 課堂教學是學校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教師授課質量直接關係到人才培養的質量。為使我校本科課堂教學質量評價(以下簡稱教學質量評價)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投入教學工作,不斷提高教師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教學質量評價的指導思想

1.通過對本科課堂教學質量進行全面動態的檢查和評價,促進教師科學合理地設計教學環節,更好地發揮潛力,不斷最佳化教學過程,改進教學工作,提高課堂講授水平和教學質量,確保課程教學目標的有效實現。

2.為教學管理部門全面準確地掌握學校教學現狀提供信息,以促進本科教學管理水平的提高;為師資隊伍的建設提供決策依據,以調動教師教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教學質量評價堅持“科學、規範、公開、公正”和“以評促教、以評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則。

教學質量評價對象和方式

1.教學質量評價對象為承擔我校本科課程教學的教師。重點對學校人才培養質量起關鍵作用的通識教育必修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發展必修課的課堂教學質量進行評價。

2.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分為領導幹部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專家評價、學生評價等方式。領導幹部評價主要是從加強與改進管理工作的角度對教與學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專家的評價以評價教師的教學態度、業務能力與教學水平為主;學生的評價以評價教師的工作態度和講課水平為主。

3.學校教務處和學院定期組織教學基本檔案檢查,對課程教學大綱、課程教學計畫表、教案、教學日曆、學生作業、試卷的命題質量和閱卷質量等進行檢查評價。

4.課堂教學質量評價採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

教學質量評價辦法

1.教學質量評價工作在學校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直接領導下進行,由教務處負責實施。

2.教學質量評價成績由領導幹部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專家評價、學生評價和教學資料檢查評價四部分組成。

(1)學生評價

學生評教每學期集中安排1—2次。各學院應按教務處的統一安排組織本院全體學生進行網上評教,學生評價對象為本學期所有修讀課程的任課教師。

(2)教學督導與同行專家評價

各學院應聘請長期從事教學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工作認真負責的教師成立院本科教學督導組。院本科教學督導組應組織本院本科教學督導委員每學期對本學院所開設的每門課程隨堂聽課2學時以上,填寫“聽課記錄表”並將評議結果輸入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評估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評教系統)。

學校本科教學督導委員應根據《西南大學本科教學督導委員會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深入本科教學第一線,每學期至少聽課30學時,應認真填寫“聽課記錄表”並將評議結果輸入評教系統。

各學院每學期應組織本院教師相互聽課,應認真填寫“聽課記錄表”並將評議結果輸入評教系統。

(3)領導幹部評價

各級領導幹部(含教學管理人員)應按學校規定,深入本科教學課堂聽課,對教師的課堂教學質量作出公正、準確的評價,認真填寫“聽課記錄表”並將評議結果輸入評教系統。

(4)教學資料檢查評價

教案(含教學設計、講義、多媒體課件)、教學日曆、作業(實驗報告)批閱記錄、答疑記錄、學生成績冊、試卷分析等教學資料,是檢測任課教師課堂教學質量的重要依據之一,各學院本科教學督導組每學期應對本學院所開本科課程的相關資料進行全面檢查評定,特別是要重點檢查教師批閱試卷的情況。

3.教學質量評價分四個等級: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合格(70—79)、不合格(69分以下)。

4.教師年度考核教學質量評價各部分構成比例分別是:學生評教占60%,學院教學督導與同行專家評教、領導幹部評教占30%,教學資料檢查評定占10%。

5.教師晉升職稱教學質量考核各部分構成比例分別是:學生評教占40%,學院領導、教學督導組評教(含教學資料檢查評定)占40%,學校教學督導委員和教學主管部門評教占20%。

教學質量評價結果與意見的處理

1.評價結果於每個學期末由教務處匯總,在不同層面和不同範圍內公布。任課教師也可通過評教系統查閱本人的評價結果。

2.教學質量評價的結果作為教師參加教學評獎、教學項目申報、職務評審、崗位聘任等資格審查和評聘的重要依據之一。

3.各學院應認真分析學生評教的結果,特別是要針對學生的評教意見召開學生和教師座談會;對於評價結果為“合格”的教師,應進行個別談話,督促其改進與提高,如果在第二次評價中,該教師課堂教學質量仍無明顯改進,應在學院內進行公開通報,並責成該任課教師進行限期整改,根據整改情況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

對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教師,由教務處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開通報,暫停授課資格,並責成任課教師脫離教學崗位進行學習整改。整改期滿,由學校教務處和人事處根據整改情況審定其是否恢復教學崗位或轉崗應聘其他崗位等。

五、本辦法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此前與本辦法衝突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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