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公用房的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原國家計委、國家教委和建設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建築規劃面積指標》、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用房是指西南大學用於公共用途的各類房屋、場地及其附屬配套建築。
第二章 管理原則與辦法
第三條 實行“定額配置、動態管理、超額有償使用”的管理原則。各單位公用房超額部分向學校繳納“房產資源使用費”。
定額配置是對辦公用房、教師用房、學生用房、實驗用房及科研用房等進行定額核定。
動態管理是指每年對相關用房進行核定。
超額有償使用是指超過定額標準的用房實行收費管理。
第四條 學校公用房由國資處統一管理;國資處根據房源情況和用房定額,將公用房分配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公用房的使用進行具體管理。
第五條 公用房使用性質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學校機關、直屬單位用房;
(二)學院(所、中心)辦公、教學和科研用房;
(三)公共教室用房;
(四)公共服務用房;
(五)後勤服務保障用房;
(六)產業和商業用房。
第六條 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公用房,是指經學校批准設立的常設機構的辦公用房及辦公輔助用房、專項工作用房等,其定額面積根據各單位在崗工作人員進行核算,定額內免繳“房產資源使用費”。若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較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核定。
第七條 學院(所、中心)辦公、教學用房是指黨政辦公用房(含資料室、會議室)、教師用房、學生用房、公共教學實驗用房及專項獎勵用房等,定額面積按《西南大學公用房定額核算細則》進行配置,定額內免交“房產資源使用費”。學校根據學院(所、中心)教學科研平台建設情況和每年已到賬的科研經費,配置一定面積的公用房,面積納入學院(所、中心)總面積。
第八條 公共教室用房由國資處與教務處核定後,教務處統一安排使用,不收取任何費用;每年底教務處應將公共教室使用情況向國資處報表備案。
第九條 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用於公益服務事業的各類用房。包括:圖書館、檔案館、體育場(館)、禮堂、活動中心、學生就業、物業(校園)管理、水電氣管理、報刊發行等用房。其面積按學校下達的編制人數和所承擔的服務任務進行核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公共服務用房創收和出租,如校內其他單位使用,屬於收費範圍的,須經學校核定,只能收取水電、人工等成本性費用。
第十一條 後勤服務保障用房是指學生公寓、食堂、浴室、醫院、幼稚園、車庫、保全執勤等用房,核算和收費標準另定。
第十二條 產業用房是指用於技術開發、生產和經營服務用房。學校按不同類型對產業用房收取房屋租賃及配套設施費。商業用房是指按契約關係承租學校房產從事商業服務的經營性用房,用房單位或個人按契約向學校繳納房屋租賃及配套設施費。核算和收費標準另定。
第十三條 經營性用房一律由學校統一歸口管理,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將公用房出租或變相租給校內外其它單位,不得當作資產投資、入股、抵押;違者,學校將收回房屋,並沒收違規所得。
第十四條 各單位如需互換公用房,改變公用房結構及用途,裝修、維修房屋,必須先向學校國資處、基建後勤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定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進行房屋互換或施工。
第十五條 各單位用房如有變更須及時向學校申報,學校每年年底按規定核定各單位的公用房定額面積指標,公用房超額部分交回房屋,由學校另行安排;或由超額單位向學校支付“房產資源使用費”,其所收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公用房使用面積不足定額的單位,學校在新建或調整房屋時優先考慮增加。
每年9月由國資處核算各單位本學年定額面積,並按超額使用面積發放繳費通知單。繳費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條 超額用房收費標準按下表執行:
建造(含大修)年代 | 元/天·平方米 |
2000年後 | 0.7 |
1980-1999年 | 0.5 |
1980年前 | 0.4 |
第十七條 學校公用房的防火、防盜等安全問題,由學校與房屋使用或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十八條 學校逐步實行公用房物業管理。公共教室物管費由學校支付;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用房物業管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自付。
第十九條 學校分配給各單位的公用房,由國資處與各使用單位簽訂用房協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鼓勵自籌、引進資金建設公用房。自籌、引進資金建設的房屋從本辦法實施起,經學校批准,一定年限內可免交“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內部管理細則,報國資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榮昌校區、柑桔研究所、套用技術學院及合川農場公用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涉及事項遵照國家、地方的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資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