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

襲警罪

特指襲擊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以獨立罪名模式存在,襲擊警察行為多以“妨害公務罪”論。在華人地區里,香港承襲英國法律傳統,所以一直有襲警罪。

基本信息

增設前提

這些年來,全國暴力抗法襲警事件頻頻發生。警察的人身安全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車曉端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

“襲警罪”大致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普通法國家,採取獨立罪名方式,有獨立法例制裁相關行為。第二種為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強調製裁普遍行為,故以非獨立罪名模式;法國、德國及義大利,把襲警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則把襲警罪分為兩部分,情節較輕則依照“妨害公務罪”論,處罰較輕,而造成重傷或死亡,則作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中國香港

在香港法例中,有兩條例針對襲警,一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監禁兩年。另一條例為第63章,即“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兩條例對罪行的描述非常相似,但刑罰卻頗不相同。在每一個個案中,到底用哪一條例控告,是由警察選擇的。

中國內地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有了“襲警罪”,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將會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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