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民族文化、宣傳教育工作。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負責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四)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加強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宗教寺觀廟堂的聯繫,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和經濟建設。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參與擬訂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培訓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和使用工作。
(九)負責擬訂和實施全市支持西藏建設工作規劃,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支援西藏建設。
(十)負責組織聯繫我市與西藏黨政代表團的互訪和接待工作;協助落實援藏幹部的後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協調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規劃,處理具體事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負責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工作;負責伊斯蘭教事務工作;負責支援西藏建設工作以及人員互訪、援藏幹部服務等工作。
(三)宗教科。
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登記事宜;負責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管理及其培訓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原核定1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