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禁止被告人口供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而必須有其他證據對其予以補強的規則。
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自由心證原則,一般只是對證據的證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如排出傳聞證據,禁止非法取證等),但對證據的證明力(可信度)則不做太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斷。但對口供,則有些例外,許多國家限制口供的證明能力,不承認其對案件事實獨立和完全的證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而是要求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中國法學界一般認為,補強證據的目的在於擔保口供的客觀性,因此其補強程度只要達到最低限度的要求,保證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