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藉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

​補強證據規則簡介

補強證據(corrobora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確證、證實、進一步的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 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

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

一般而言,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①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②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那么補強證據是什麼呢?

這個問題討論的就是證據用作補強證據的前提條件,亦即補強證據的證據資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此有相似之處,都認為要成為補強證據,

首先,要是法定的證據,要具備法定的證據資格,作為補強證據的證據同樣需要具有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其次,證據要可信,不可信的證據不可能成為補強證據,也不可能要求補強。

再次,證據要充分,要能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後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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