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契約,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第3條規定:“①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②凡符合正常退休年齡而退休的工人受聘後,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繼續發給。……”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出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計算方法
我國現行的補差工資經常發生的有兩種:
1.退休職工又重新參加工作時所取得的勞動報酬,其數額為退休前本人標準工資減去其退休費的差額。即退休職工的補差工資連同退休費在內等於退休前標準工資。
舉例:某工人退休前標準工資為99元,退休後領取退休費70元,重新參加工作後其補差工資為29元。
計算公式:
補差工資=標準工資一退休費
2.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其計算計件單價的基數(即平均基本工資)低於原本人標準工資的,為了不影響工人實行計件工資後收入減少,發給其本人標準工資與計算計件單價基數的差額部分,作為補差工資。
例如:某工人標準工資為70元,按計件單價計算的基數為60元,兩者之間為10元,應發給該工人補差工資10元。
計算公式:
補差工資=標準工資-計算計件單價基數
該工人應得的全部工資=(產量X計件單價)+補差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