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是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內容包括承認自己犯了罪,並供述其犯罪的具體情節。用口語供述叫口供,用書面供述叫筆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要被告人親筆寫供詞。被告人如能從實供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對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證據的一種。

但由於刑事被告人是起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往往避重就輕,推脫罪責,逃避打擊;或者出於其他的考慮,進行虛偽的供述。因此,必須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證據、口供都必須經過查對,反對逼供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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