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解

被告人辯解是被告人對控告的犯罪事實所作的申辯與解釋。內容包括否認自己有罪或者承認自己有罪但認為可以免刑、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辯解應與其供述同樣對待。被告人辯解的內容經檢查證實,可作為處理案件的根據。

被告人如能從實供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對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證據的一種。但由於刑事被告人是起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往往避重就輕,推脫罪責,逃避打擊;或者出於其他的考慮,進行虛偽的供述。因此,必須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證據、口供都必須經過查對,反對逼供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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