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軍曉

袁軍曉

袁軍曉,男,漢族,1964年1月生,陝西眉縣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曾任陝西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年10月,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0年9月——1984年7月西安交通大學機械製造專業學習;

1984年7月——1993年5月秦川工具機廠磨研所設計員、主任設計師;

1993年5月——1993年12月秦川工具機廠副總工程師;

1993年12月——1994年10月秦川工具機廠副總工程師兼磨研所副所長、所長(1991年9月——1994年6月在西安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專業學習);

1994年10月——1995年12月秦川工具機廠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兼磨研所所長;

1995年12月——2001年5月秦川工具機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2001年5月——2001年12月秦川工具機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股份公司董事;

2001年12月——2003年4月寶雞市經貿委常務副主任;

2003年4月——2005年1月寶雞市經貿委主任,市委企業工委副書記;

2005年1月——2005年8月寶雞市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市工交辦主任;

2005年8月——2009年3月寶雞市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

2009年3月——2015年2月寶雞市副市長;

2015年2月——2016年2月陝西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0日,據陝西省紀委訊息:經陝西省委批准,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袁軍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職務被免

2016年2月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決定免去袁軍曉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陝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渭南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袁軍曉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6年3月1日, 據陝西省紀委訊息,經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對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袁軍曉在任寶雞市國資委主任、寶雞市副市長、渭南市副市長期間,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本人及家人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幹部選拔任用和經營活動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袁軍曉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違法所得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報省政府批准後,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一審判決

2016年10月31日,經陝西省銅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銅川中級法院今天對渭南市原副市長袁軍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袁軍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退繳的受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軍曉在擔任寶雞市國資委主任、寶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先後21次收受和索取張某某、高某、陳某某、郝某某、丁某某人民幣171萬元、美金3萬元,已退還丁某某20萬元,其中,索取高某人民幣30萬元;收受丁某某價值9.11萬元歐米茄手錶一塊、高某價值1.58萬元50克黃金金條紀念章一塊。共折合人民幣201.6936萬元。

銅川中院認為,被告人袁軍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受處罰。其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袁軍曉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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