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教案

同治元年(1862)二月,湖南衡陽、湘潭等地民眾紛紛焚毀天主教教堂、學堂、育嬰堂、藥材房等,對外國殖民者打著宗教旗號對中國進行文化侵略予以堅決反擊。 先是,法國天主教傳教士以《天津條約》為護身符,要挾清朝湖南巡撫以賓禮相待,並在衡陽、湘潭等地強占民田、民房、修築教堂、學堂等,進行文化侵略,激起湖南人民公憤。 事件發生後,法國公使館代辦哥士耆向清政府提出嚴重抗議,並進行訛詐,迫使清政府將衡陽、湘潭兩縣知縣革職,賠修教堂,賠償損失了結此案。

同治元年(1862)二月,湖南衡陽、湘潭等地民眾紛紛焚毀天主教教堂、學堂、育嬰堂、藥材房等,對外國殖民者打著宗教旗號對中國進行文化侵略予以堅決反擊。先是,法國天主教傳教士以《天津條約》為護身符,要挾清朝湖南巡撫以賓禮相待,並在衡陽、湘潭等地強占民田、民房、修築教堂、學堂等,進行文化侵略,激起湖南人民公憤。二月間,全省士紳公議驅逐天主教,“有界屋居住者,火之;有容留詭寄者,執之;有習其教者,宗族不齒,子弟永遠不準應試”。又發布《闔省公檄》,指斥教會不敬祖宗,不分男女,傷風敗俗,不久遂發生衡陽教案。事件發生後,法國公使館代辦哥士耆向清政府提出嚴重抗議,並進行訛詐,迫使清政府將衡陽、湘潭兩縣知縣革職,賠修教堂,賠償損失了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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