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衛辦規財發〔2006〕7號
部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我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的管理,現將《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的管理,充分發揮捐贈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財產主要是指:
(一)發生重大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國內外單位和個人要求衛生部作為受贈人接受的捐贈;
(二)政府其他接受捐贈部門將所接受的捐贈轉交給衛生部的財產;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的捐贈分發給衛生部的財產。
接受捐贈財產包括款項、物資以及捐贈物資的變賣收入、捐贈資金利息收入。
第三條 衛生部接受的社會捐贈財產實行統一接受,集中管理,統籌安排,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辦公廳負責接受國內捐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協定的簽訂。
國際合作司負責接受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捐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協定的簽訂。
規劃財務司負責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檢查。
相關業務司局歸口負責捐贈項目的執行和監督檢查。
未經部領導授權,任何司(局)、處(室)不得自行接受捐贈。
第五條 規劃財務司指定並公布接受捐贈款項的收款人名稱、地址和銀行賬戶。
收到捐贈款項後,按匯款單位名稱或捐款人姓名開具財政部統一印製的捐贈收據,並將收據及捐贈證書及時寄送捐贈人。
其他部門轉來和社會團體分配的捐贈款項開具統一結算收據。
第六條 捐贈物資應具有產品資格、功能、質量以及使用說明等書面資料,按照捐贈協定驗收無誤後,交由規劃財務司登記造冊並向捐贈方開具捐贈物資交接清單。直接分配到使用單位的,由使用單位開具捐贈物資交接清單。
捐贈物資的計價按下列方法進行:捐贈方提供有效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實際價值;捐贈方沒有提供有效憑證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物資的市場價格估價作為實際價值。
境外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和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接受的捐贈財產均納入我部預算管理,以充分整合資源,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凡捐贈協定中指明具體用途的定向捐贈,應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未經捐贈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未指明具體用途的非定向捐贈款項按照財政部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規劃財務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根據捐贈協定和使用原則,匯總編制捐贈財產使用計畫,報部領導審核批准。
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非定向捐贈款項使用計畫,需按照政府預算編報程式,報經財政部審核批准。
第九條 接受的捐贈財產必須按照捐贈協定和審核批准的計畫執行,專款專物專用。
直接用於部內各業務司局開展全國性業務工作的,參照我部中央本級財政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分配到地方衛生部門或部屬(管)單位使用的,由規劃財務司辦理捐贈款項撥付和捐贈物資的資產調撥手續,相關業務司局負責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相關業務司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規劃財務司提出建議,報經部領導批准後,可以變賣。變賣收入視同捐贈款項進行管理,用於捐贈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規劃財務司要對捐贈財產專賬核算。建立捐贈財產分類登記賬冊,及時登記捐贈財產的取得、驗收、分配、發放、領用等情況,做到賬目清楚,及時準確,手續齊備,記錄完整,賬實相符。
捐贈財產直接使用單位要建立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和專賬財務核算制度,加強對捐贈財產的管理。規劃財務司應給予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涉及政府採購的支出,使用捐贈款項應參照我國政府採購的有關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捐贈項目完成後,相關業務司局要及時總結項目完成情況和款物使用情況,根據捐贈協定的內容,及時向捐贈方反饋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予以如實答覆。
地方衛生部門或部屬(管)單位收到捐贈資金和捐贈項目執行完成後,及時將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效果報衛生部。
第十三條 辦公廳應及時將接受捐贈的情況、受贈財產的管理情況和使用情況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港澳台地區、國(境)外企業和基金會的無償援助項目,援助經費由援助方或其他指定的執行機構直接管理的,其管理辦法將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五條 在出現較大疫情或重大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國務院對捐贈財產的接受和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0年我部制定的《衛生部捐贈財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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