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為鼓勵社會捐贈資助衛生事業發展,規範捐贈資助和受贈受助行為,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管理,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贈受助人的合法權益,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局屬(管)各單位,部、局機關各司局:
在《辦法》起草制定過程中,先後徵求了監察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並商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二○○七年四月六日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捐贈資助衛生事業,規範捐贈資助和受贈受助行為,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贈受助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醫療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機構,下同)。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資助人)自願無償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資金或物資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願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鈎,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承擔政府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相關的任何形式的捐贈資助。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法人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方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事先報告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並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及其增值均屬於社會公共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損毀。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公開受贈受助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實行許可管理的物品,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申領手續。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接受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與要求的境外捐贈資助。

第二章 捐贈資助的接受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於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並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後辦理。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捐贈資助人應當依法履行協定,按照協定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療衛生機構財務部門或物資管理部門,不得在賬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法人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贈資助的,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程式或者不簽訂捐贈資助書面協定。

第三章 捐贈資助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捐贈資助財產性質分別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其他收入-捐贈資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專用基金-捐贈資助基金”,按捐贈項目分設明細核算。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物資、設備等實物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登記相關賬目。領用時必須履行審批程式,並辦理出庫手續。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要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主要用於貧困患者救治、面向公眾的健康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醫學交流、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尊重捐贈資助人意願,嚴格按照協定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協定限定捐贈資助財產用途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助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需徵得捐贈資助人同意。
第十八條 捐贈資助資金不得用於發放職工獎金和津貼及其它個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九條 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要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捐贈資助財產使用審批程式,重大支出項目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一般不得用於轉贈其他單位,不得隨意變賣處理。對確屬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實際需要的物資在徵得捐贈資助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於原捐贈資助項目或者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捐贈資助項目完成後形成的資金結餘,納入單位經費結餘管理,用於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協定明確結餘資金用途的,按書面協定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捐贈資助項目完成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資助人反饋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項目的實施結果。對於捐贈資助人的查詢,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如實答覆。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把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列為院務公開內容,定期公開,接受醫療衛生機構職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贈資助項目檔案制度,對接受捐贈資助項目的方案、審核、執行、完成情況進行檔案管理。會計年度結束後,對本年度接受捐贈資助項目的資金、物資情況統一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反映。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接受捐贈資助財產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捐贈資助財產未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的,私設小金庫或者隱匿不交據為己有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要責令其改正,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將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用於非公益營利性活動的、未徵得捐贈資助人同意擅自改變捐贈資助財產用途的、允許捐贈資助人直接為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個人的業務活動辦理資金支付的,由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民間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捐贈資助人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接受捐贈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接受捐贈資助,並按照捐贈資助人的意願將捐贈資助財產轉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本機關作為受益對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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