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1997年3月17日衛生部第51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系統內部審計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衛生系統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衛生行政部門和單位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和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國有衛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條 下列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數額和人員總編制內設立獨立的,與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二)二級乙等以上的醫院和財務收支數額較大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衛生系統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制股權或者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四)衛生部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大、中專院校;
(五)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其他需要設立內容審計機構的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應當設定職級相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工作,及時批覆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並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內部審計所需經費應予保證。
第六條 駐衛生部審計局負責領導衛生部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全國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衛生單位的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本地區衛生系統的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審計機構依法以本系統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起草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系統內部審計準則;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三)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四)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本系統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進行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畫或者瞀的執行和決定;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國家財法法規和部門、單位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國有資產購置、使用和管理;
(六)經濟效益評價和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七)建設項目、修繕工程的預(概)算、決算;
(八)經濟契約簽訂和執行;
(九)其他審計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契約執行情況、資產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辦理審計機關或者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在審計管轄範圍內,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許可權: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參加與經濟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模範遵守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九)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機關反映;
(十)部門、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
(十一)參加部門或者單位對經營成果、財務管理先進單位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一般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計終結,寫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報告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送領導審批。經批准的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和採納;
(五)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審計,檢查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在20日內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任免或調動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事前徵求上級審計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內部審計人員可享受外勤補貼。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忠於職守、謙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放行。1989年10月31日發布的《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