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後續教育制度。內部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具備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嚴謹細緻、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內部本職工作的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抽調,參與完成系統內統一部署的內審任務。
第五條 內審機構和人員,在開展正常審計業務的同時,要將審計關口前移,開展事中、事前和項目追蹤問效等審計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審計工作流程,建立完整的審計工作檔案。
第七條 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檢查,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八條 加強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根據下達的部門預算,實施實時監督,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條 加強財務收支審計。對單位的日常收支實施監督,通過對單位報表、賬冊、憑證及相關檔案、實物的審計,核查單位會計資料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效益性,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條 內審人員參與單位重大經濟契約的可行性論證、對經濟契約的簽訂、執行、控制實施全過程監督,提出合理化建議,防範各種風險。
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參與單位內部分配製度的制定,監督內部分配製度的執行,並定期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參與單位資金使用分配的研究,監督付款計畫的公平性、合理性,履行必要的監督程式,避免不規範行為的發生。
第十三條 各單位購買醫療設備單價在1萬元以上或批量採購在10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必須經過政府採購或招(議)標採購。獨立辦理的招標採購,內審人員要參與談判,審核價格和條款,監督契約的簽訂,防止分解採購等舞弊現象的發生。
第十四條 單位開展的基建、裝璜、維修、消防保全等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通過招(議)標後必須簽訂經濟契約。處級單位5萬元以上,科級單位1萬元以上,要安排內部審計人員或專人全程跟蹤審計,決算結束後,必須送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 各單位50萬元以上的大型基建和修繕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投標,在決算審計結束前,付款進度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70%。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安排專人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通過分解工程項目逃避招投標,一經發現安順市衛生局將嚴肅查處。內審人員要加強項目完整性的審核。
第十七條 內審部門要加強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的審計力度。從項目的論證、實施、決算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項目經費落到實處,參與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設定內審部門的醫療機構每年要開展一項大型設備績效評價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 各單位內審部門每年末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送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安順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凡國家另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