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直接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因此,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行政賠償部分重新向原審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行政賠償請求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條件有:(1)必須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的行政行為造成的;(3)致害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被訴行政機關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訴行政行為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審人民法院可直接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賠償訴訟的原告可以放棄或處分自己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在一定範圍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因此,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則直接作出確認判決。
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是新的訴訟請求,由於訴訟請求在一審時沒有提出,根據不訴不理原則,原審人民法院不會審理和判決。根據賠償請求的性質,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調解。調解不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行政賠償部分重新向原審人民法院另行起訴。例如,個體戶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對工商局亂收費的行政行為提起抗訴,抗訴期間又提出賠償之訴。二審法院可以就賠償部分調解;調解不成,王某應就賠償問題向原審法院提出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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