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不存在

行政行為不存在又稱“無稱和不存在”。行政行為無效的一種。嚴重而明顯的違法行為的無效。對於不存在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不提起訴訟而不遵守,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向任何法院主.其無效,不受起訴時間的限制。

不存在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不同,不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成為不受直接攻擊的行為,法院也可在任何時候宣告這類行為無效,不受撤銷時間的限制。不存在的行為既可能是在外形上不存在,或者是物質上不存在,如虛造的公文書;也可能是法律上的不存在,如行政機關的行為與其許可權毫無聯繫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