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區設定以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行政院頒布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和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行政院頒布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為依據。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以後,以“專區”之稱取代“行政督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