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購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契約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徵購是行政主體以契約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行為。行政徵購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因此屬於有償的行為,這與行政徵收中的行政徵用行為具有共相同之處。
行政徵用與行政徵收、行政徵購的區別
行政徵用是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徵用相對人的財產或勞務的行為。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
行政徵購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契約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徵用與行政徵收的區別在於:
首先,徵用的範圍包括相對人的財產和提供的勞務,而徵收只限於相對人的財產;
其次,徵用是對財產暫時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對人對財產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徵收是對財產的永久占有,是將相對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國家;
第三,徵用具有補償性,對相對人的財產是有償的使用,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支付安置補助費,而徵收則是無償的。
行政徵購與行政徵收的區別在於,徵購屬於行政契約行為,是雙方行政行為,而徵收是典型的單方行政行為,無須同相對人協商。
【 行政徵購的內容 】
①行政徵購的主體是負擔公共行政職能的行政主體,不享有公共行政職權或負擔公共行政職責的一切社會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採取行政徵購,即行政採購的國家壟斷性。
②行政徵購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達成公共行政目標所必需的產品或服務。
③行政徵購的客體是產品(動產)或服務。
④行政徵購的根本特性是強制購買,即行政主體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強制購買自然災害防治中所急需的產品或服務。
⑤行政徵購在本質上屬於單方行政法律行為,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效力。也就是說,行政主體一旦作出行政徵購決定並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就必須服從並履行義務,否則,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