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

行政令,或稱行政法令,是國務院及其部門、縣以上人民政府發布採取重大的強制性行政措施的一種公文。分頒布性命令(令)和事項性命令(令)。

寫作

1.標題

行政令的標題由發文機關加上事由(如“關於……”)和文種(命令)組成。

2.正文。

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發令原由,即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的原因、目的或依據。

二是命令事項,即施行的行政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是施行要求。

要點

行政令由三部分構成:

(1)標題

行政令的標題也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類別三部分組成,且三部分必須俱全,不可簡略為兩部分或一部分。如“國務院關於實行棉花計畫收購的命令”,不能簡略為“關於實行棉花計畫收購的命令”或“命令”。

(2)正文

正文一般先寫發令目的、實施的起始時間和範圍,後列具體內容,最後寫明對違令者的處罰。

(3)簽署

落款可以是機關也可以是機關領導人,領導人前要寫明職務。同時,要寫明簽發日期。

行政令的寫作通常不如公布令簡短,對於正文中的具體法令事項,要寫得既明確簡練又清楚周密。

例文

例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鑒於北京已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戒嚴措施。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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