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內容(一)按支出的層次分類根據支出的層次劃分,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分為本單位的支出和對其他單位的支出。 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基本建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等。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監督與審計(1)查詢預算、計畫和規定的資金用途和開支範圍,有哪些行業的特殊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內容

(一)按支出的層次分類
根據支出的層次劃分,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分為本單位的支出和對其他單位的支出。
本單位支出,是指為了完成本單位的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基本建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等。
對其他單位的支出,是指由所屬單位向下級轉撥款項和將本單位集中的資金分配給所屬單位使用所發生的支出,包括撥出經費、對附屬單位的補助等。
(二)按支出的用途分類
根據支出的用途劃分,即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目”級科目的規定分類,以2000年財政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為例,其內容包括:
1.基本工資
它反映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工資,包括行政機關人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機關工人的崗位(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的獎金、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固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待遇。
2.補助工資
它反映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各項崗位津貼、價格補貼、地區性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3.行政事業單位津貼
它包括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教津貼、護齡津貼、運動員津貼、藝術工種補貼、福利院崗位津貼、接濟站津貼、手語費、環衛津貼、老幹部工作人員津貼、財會人員崗位補貼等。
4.社會保障費
反映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5.職工福利費
它反映撥繳的工會經費,按標準提取的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獨生子女補貼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的醫療費、因公負傷等住院治療、住療養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不含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人員工資),職工探親差旅費,由原單位支付的退職金,退職人員及其隨行家屬路費,職工死亡火葬費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長期贍養人員補助費等。
6.助學金
它反映各類學校學習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出國留學(實習)人員生活費、青少年業餘體校學員一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費補貼,按照協定由我方負擔或享受我方獎學金的來華留學金、進修生生活費等。
7.商品和服務支出
反映單位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不包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等。
8.設備購置費
它反映行政事業單位不夠基本建設投資額度,按固定資產管理的辦公用一般設備、車船等購置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教學、科研醫療單位的專業設定購置費,專業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的圖書購置費,以及一般行政事業單位的圖書購置費,檔案設備購置費等。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計委規定辦理。其中按規定由事業費列支的各種設備,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列入本目,不夠固定資產的列入有關目。
9.維修(護)費
反映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具體包括設備維修費、房屋維修費、提取修購基金、其他維修費。
10.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賠償費和訴訟費、會員費、來訪費、廣告宣傳、其他勞務費及離休人員特需費、公用經費等。具體包括宣傳費、行政賠償費、行政訴訟費、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提取住房基金、燃氣費。
11.醫療費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學生醫療費,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以及按國家規定資助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支出和對城鄉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支出。
12.其他費用
反映不能劃分到上述經濟科目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預備費、預留或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劃分的項目支出、其他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監督與審計

(1)查詢預算、計畫和規定的資金用途和開支範圍,有哪些行業的特殊規定。
(2)檢查支出的內部控制制度。了解費用支出的報銷制度、經手人、驗收證明及簽收審批程式。
(3)檢查各期內的各種支出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資料。檢齊每筆支出的原始憑證及驗收、覆核、審批手續。
(4)審查會汁賬簿的設定、科目的運用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賬款、賬物、賬證、賬賬、賬表是否相符。
(5)對可疑支出作追蹤審查。
(6)各種費川支出是否按批准和規定的池圍、標準執行,是否建立健全各項支山管理制度、嚴格的審批手續。有無以領代報、以撥代支、虛報冒領和將主管部門的開支擠入所屬單位的支出。
(7)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審查行政事業單位一定的支出是否掌握住相應的資會茫圍之內。有無將預算外支出擠入預算內報銷,有無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集體、個人所有,有無將應由基本建設資金開支的擠入正常行政費、業務費和事業費,有無其他混淆規定的範圍列支。
(8)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或自行規定,向幹部、職丁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有無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範圍。
(9)審查是否按資金的性質分別開設銀行賬產,有無出借、山租銀行賬戶行為。審查現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及其他違紀問題。
(10)對預算外支出的審計,首先審查是否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先提後用,先收後支;應上繳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應交的各種稅、費是否及時上繳;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開支標準是否符合現行的財政、財務制度;用預算資金從事基建活動。是否列入自籌基建計畫並履行了規定的報批手續;有無為逃避監督管理,在幾家銀行分別設立賬戶現象;有無弄虛作假、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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