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適用
(1)不按同態復仇(基薩斯)處罰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2)只有故意犯罪行為而未使用致命兇器的殺人罪和傷害罪。
(3)因事故等不測原因造成的間接殺人或傷害等。
血金的數額依被害人的身份和造成傷害的輕重而有別。根據聖訓規定,凡殺害信士者,血金為30峰5歲母駝,30峰4歲母駝,40峰3歲母駝,合計為100峰母駝(《艾布·達烏德聖訓集》)。誤殺的血金則是“20峰5歲母駝,20峰4歲母駝,20頭1歲母牛犢,20頭1歲公牛犢,20頭2歲母牛犢”(《聖訓經》)。中世紀教法典籍中關於血金的規定是:通常奴隸的完全血金為本人的身價,女子的完全血金為男子之半,男子的完全血金為100峰駱駝,1000枚金幣或1萬枚銀幣。殺人罪或傷害單一的器官(如舌頭),需賠償完全血金;傷害1成對的器官(如眼睛、耳朵),賠償半數血金;傷害1手指,賠償1/10血金;傷害1顆牙齒,按1/20計算。如傷害未予明確規定的身體的某一部位,則採取估算法,即推算一下造成多少處傷害相當於一個奴隸的身價,然後確定應付血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