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金

血金(Diyah) 是伊斯蘭教刑法概念。一譯“血鍰制”。阿拉伯語“迪葉”的意譯。因殺人、傷害行為依法給予被害人或其直系血親的一種經濟補償,以求得寬恕。賠償血金原為古阿拉伯的部落習俗,後經{古蘭經》的肯定,成為一種“定製”,為伊斯蘭教法所主張的同態復仇(基薩斯)的替代形式。根據教法規定,殺人罪為大罪之一,對殺人兇手應施行以命抵命的刑律。但如死者親屬給以寬恕,或出於“誤殺”,則可以“罰金”贖罪,這種“罰金”即謂“血金”。支付贖罪血金既是對犯罪者的懲罰,又是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和贖罪表示。


主要適用

(1)不按同態復仇(基薩斯)處罰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2)只有故意犯罪行為而未使用致命兇器的殺人罪和傷害罪。
(3)因事故等不測原因造成的間接殺人或傷害等。
血金的數額依被害人的身份和造成傷害的輕重而有別。根據聖訓規定,凡殺害信士者,血金為30峰5歲母駝,30峰4歲母駝,40峰3歲母駝,合計為100峰母駝(《艾布·達烏德聖訓集》)。誤殺的血金則是“20峰5歲母駝,20峰4歲母駝,20頭1歲母牛犢,20頭1歲公牛犢,20頭2歲母牛犢”(《聖訓經》)。中世紀教法典籍中關於血金的規定是:通常奴隸的完全血金為本人的身價,女子的完全血金為男子之半,男子的完全血金為100峰駱駝,1000枚金幣或1萬枚銀幣。殺人罪或傷害單一的器官(如舌頭),需賠償完全血金;傷害1成對的器官(如眼睛、耳朵),賠償半數血金;傷害1手指,賠償1/10血金;傷害1顆牙齒,按1/20計算。如傷害未予明確規定的身體的某一部位,則採取估算法,即推算一下造成多少處傷害相當於一個奴隸的身價,然後確定應付血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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