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空域

融合空域

融合空域,是指無人機與有其它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運行的空域。與隔離空域,即專門分配給無人機系統運行的空域相對應。

由來

伴隨著民用無人機日益廣泛的套用,飛行活動日益頻繁,應該如何對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加以引導和規範成為當今航空管理的一個難題。於是,針對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管理,中國民航局(CAAC)職能部門於2009 年6月26日下發了《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該辦法以列舉方式描述了民用無人機從事各類飛行活動的性質及範圍,明確規定“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規定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接受飛行活動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務,保證飛行安全”。這在實質上將民用無人機飛行劃入通用航空的範疇。

2013年11月18日下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著眼於我國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的現實狀況,著重就民用無人機系統(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的相關操控人員資質條件進行了規定。首次對融合空域進行了官方說明,即說明融合空域指無人機與其它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運行的空域。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雖然對“融合空域”進行了定義,但同時作出限制性規定:“有關融合空域部分待空管部門出台相關政策後方可實施。”

從中可看出,關於融合空域這一概念還暫處於“臨時性”、“指導性”的探索階段,需要根據無人機產業發展情況進行適時的修訂和完善。

規定

對於融合空域內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規定

執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下運行的小型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僅帶有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除外) ;

B.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上運行的小型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C.在融合空域運行的大型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

D.在融合空域運行的大型無人機機長,應至少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E.在融合空域運行的充氣體積在 4,600 立方米以上的遙控飛艇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飛行計畫

在融合空域申請飛行計畫

無論在融合空域還是在隔離空域實施飛行都要預先申請,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後方能執行。飛行計畫申報應於台北時間前一日15時前向所使用空域的管制單位提交飛行計畫申請,並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飛行單位,任務,預計開始飛行與結束時間

•駕駛員姓名,代號(呼號)

•型別與架數

•起飛,降落地和備降地

•飛行氣象條件

•巡航速度,飛行高度和飛行範圍

•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發展趨勢

融合空域未來發展的展望

目前來看,由於無人機在融合空域飛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從而導致無人機難以進入融合空域。儘管無人機飛行給民航安全管理帶來了許多挑戰,但基於無人機廣闊的套用前景,我們絕不能因噎廢食,既要規範管理、安全運行,又要抓住機遇、知難而進,為民用無人機提供一片規範有序的天空,讓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獨特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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