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機構概況

虹口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稱區城管大隊)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區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

機構職能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陸域和非市管河道範圍內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市政工程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範圍內的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綠化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水務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市管河道範圍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1、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
2、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環境保護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1、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2、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
3、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
4、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
5、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從事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公安交通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設攤、堆物占用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七)工商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八)建設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九)房地產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1、在公共綠化、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2、破壞房屋外貌。
(十)城市規劃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一)拆除違法建築
區城管大隊對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依法進行取證和認定,並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區城管大隊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送達當事人;對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集中成片的違法建築,區城管大隊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示。
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的,區城管大隊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集中成片的違法建築10日前或者強制拆除其他違法建築7日前,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
對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且正在施工的,區城管大隊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內拒不拆除的,區城管大隊可以代為拆除或者立即強制拆除。代為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執法程式

(一)簡易程式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二)一般程式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式。具體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審批處罰意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行政處罰等。
(三)聽證程式
區城管大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提出;
2、區城管大隊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法律、法規規定外,聽證公開舉行。

告知事項

(一)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
(二)責令當事人清除而拒不清除的,可以代為履行,並責令其支付代為履行的費用;
(三)當事人有權申請可能影響行政處罰利害關係的經辦人迴避;
(四)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應當告知當事人違章事實、理由(證據)和處罰依據;
(六)告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城管大隊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不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區城管大隊地址:虹鎮老街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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