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少年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之一,為少年事件處理的範圍,包括虞犯少年。成年人必須具有犯罪行為,法院始能對之追訴處罰。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預防重於懲罰」,是以對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即行開始處理,加以輔導,以防止其進入更嚴重的犯罪之途。

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少年虞犯行為包括: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虞犯行為之處理,系以管訓事件程式,得宣告管訓處分。它有:一、訓誡,二、交付保護管束,三、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相關條目

少年 犯罪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