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務 院檔案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4號
銀監會:
你會《關於審定印發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的請示》(銀監字〔2006〕18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1.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2.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國 務 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加強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切實有效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的方針和政策。
(二)研究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起草、修改建議,為及時、準確、有效地預防、認定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保障。
(三)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上下聯動的宣傳教育體系、齊抓共管的監測預警體系、準確有效的性質認定體系、穩妥有力的處置善後體系和及時靈敏的信息匯總報告體系。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性質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重大案件的認定意見按程式報批。
(五)指導、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組織協調機制,提示、督促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式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六)匯總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並及時上報國務院。
(七)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林業局、法制辦、新聞辦、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邀請中央宣傳部、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通知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召集人由銀監會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審核,按程式報備。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人擔任。
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項、工作機制、立法建議,以及重大非法集資案件時,召集全體會議。
(二)研究非法集資處置事項時,視具體情況召集有關部門成員參加會議。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以聯席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對議定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
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要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各成員單位提出的議題,需提前報聯席會議辦公室,並根據需要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