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程式,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247號)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7〕4號)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條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徵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二)屬地管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三)依法查處。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許可權,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四)及時果斷。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五)協作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六)積極穩妥。省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穩妥地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操作流程為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規範,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制訂本轄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或組織領導機構(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制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目標和規劃。
(三)制定完善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業技術標準。
(四)負責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和風險排查。
(五)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認定、查處和處置善後。
(六)組織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預防和處置因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八)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信息統計和重大情況的上報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
(三)組織、協調對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議。
(四)組織開展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性質認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一)基本職責:
1.負責對非法集資案件處置提供法律政策、處置預案、處置善後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指導。
2.建立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制度。
3.完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
4.做好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
5.負責調查核實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6.對需要認定的非法集資案件性質進行行業認定。
7.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查處取締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聯席會議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1.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媒體對涉嫌非法集資宣傳的管理;組織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對證據確鑿、危害嚴重的非法集資案件依法予以報導,營造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輿論氛圍。
2.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3.財政和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財務監督等工作;稅務部門要協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稅收繳納方面的有關線索,及時查處涉嫌非法集資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稅務監督等工作。
4.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的金融資產依法進行監測;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對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查處與取締等工作。
5.工商部門:加強對媒體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非法集資活動的違法廣告;依法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監管;依照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非法集資的企業予以處罰等工作。
6.人民法院:負責非法集資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工作;對非法集資案件審理活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適時制訂司法解釋;積極參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需要協調的事項;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宣傳工作;為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提供法律諮詢和指導等工作。
7.檢察機關:依法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積極參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需要協調的事項;為非法集資案件辦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和指導等工作。
(三)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根據聯席會議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共同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條 監測預警實行省級人民政府主導,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制度,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通過單位或個人舉報、新聞監督、日常監管等方式,監測預警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各類信息。
第十二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採集登記制度,對各類涉嫌非法集資活動信息進行蒐集整理。
(一)重視單位或個人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舉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舉報方式和渠道,認真受理來信、來訪、來電,及時做好登記等工作。
(二)建立審讀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等經濟活動信息進行監測、跟蹤和分析,從中發現、識別和判斷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信息和線索,根據需要及時通報新聞單位進行正確輿論引導。
(三)在行業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的,應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
(四)認真處理上級機關、聯席會議、相關單位或異地政府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除處理來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外,還要負責做好與部際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報告、通報和交辦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直接按規定程式處理單位或個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條 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由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
第十六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登記制度,確定部門及人員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不屬於非法集資性質的舉報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終結受理結論,並向舉報人回復。
(二)對管理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受理。
(三)對案情複雜或超出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處置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
(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業主(監)管部門直接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工作,根據行業主(監)管部門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情況報告,及時組織公安、工商等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研究處理意見。
(一)對不屬於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牽頭作出終結受理結論。
(二)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發現線索或接到舉(通)報後,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督導各相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範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案情複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聯合調查取證工作可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主要由公安、工商、稅務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參加。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
(三)實施調查取證。調查組應做好涉案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證據資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對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形成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將有關調查材料、案卷等資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可採取行業執法調查和專項調查兩種方式。
行業執法調查以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機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調查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專項調查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對涉嫌單位或個人資金運作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二)集資方式、數額、範圍和人數。
(三)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契約兌付、納稅情況。
(四)高管人員及家庭成員構成、主要社會關係。
(五)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
(六)涉嫌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七)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等。
調查中對涉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評價,為定性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取證期間,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案情複雜,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六章 立案偵查
第二十七條 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主辦,行業主(監)管部門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偵查的組織領導,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報案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需相關主(監)管部門配合的,可商有關部門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協調。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上級公安機關負責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負責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偵查重大案件過程中認為需檢察院、法院提供業務支持的,可直接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協商。
第七章 性質認定
第三十二條 性質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進行認定。
第三十三條 對於法律規定明確、性質無爭議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可依職權直接認定和處理。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認定意見的,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根據證據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可依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直接作出性質認定。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對以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性質認定:
(一)聯合調查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但行業主(監)管部門難以定性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上報的認定申請。
聯席會議在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業技術標準認定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認定,有關部門依法出具認定結論。
第三十六條 對於重大且跨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省級人民政府難以進行性質認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7]4號)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性質認定意見一般應在收到性質認定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八章 處置善後
第三十八條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條 除第三十九條所述案件處置方式外,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式為:
(一)成立特偵組。
(二)制定處置方案。
(三)公告取締。
(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七)集資款項清退。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特偵組。特偵組可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資金核查、債務清償、偵查保衛、宣傳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 特偵組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處置原則、紀律要求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債權債務清理清退主體。
(一)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上述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二)沒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條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
(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契約、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債權債務申報手續。
(三)特偵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並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第四十六條 特偵組應做好集資民眾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十七條 特偵組應指定或聘請中介機構對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特偵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條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託清退集資款協定,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歸併清退資金。
(三)實施清退。
第五十一條 對跨省(區、市)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司註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公司註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積極配合併負責做好本轄區工作;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區、市)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區、市)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省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防範和處置群體性事件。
第五十三條 處置工作完成後,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形成處置報告。處置報告主要包括:案件線索、被處置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情況、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置工作中所採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中,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如發生突發事件,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對於失密泄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操作流程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