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斷刑

處斷刑,是指當存在刑罰的加重或減輕事由時而對法定刑進行加重或減輕而形成的處斷範圍。


刑事司法活動中,首先要解決定罪與量刑這兩個根本問題,其中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歸宿。對於定罪,我國刑事立法已相對完善、刑事理論研究較多,經驗也比較豐富,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定罪不準確的情況較少,相比之下,量刑失衡的現象則比較突出。然而,刑罰在預防犯罪方面的功能能否充分發揮出來,首先取決於量刑是否公正,畸重與畸輕的量刑都極易使刑罰執行的積極作用大打折扣。在正確定罪的基礎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和追求司法公平與正義的途徑。
1、量刑的主體是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量刑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國家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由專門的審判機關來行使。刑罰裁量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屬於刑事審判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刑事審判權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不能行使刑罰裁量權。因此,人民法院的量刑權具有獨斷性和排他性,但法院是機關,不是個人,法院對刑事案件的量刑權要通過人民法官去實現。所以又可以說,人民法院的量刑權實際上是法官的裁量權。
2、量刑的對象是犯罪行為人即犯罪分子,而不是被告人或未構成犯罪的人。量刑就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具體落實刑事責任。被告雖具有某種犯罪的嫌疑,或被關押或被傳喚,但在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以前,絕對不能以任何形式適用刑罰。因此,未經刑事審判確認有罪的行為人,不能成為量刑的對象。
3、量刑的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只有正確定罪之後,才能決定對犯罪人適用何種刑罰及量刑的幅度。所以,要準備量刑,不但要確定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有時還要進一步確定行為人是構成該種犯罪的基本罪、重罪或者輕罪。
4、量刑的內容是裁量刑罰。即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因此,量刑不限於實際判處刑罰,還包括決定不判處刑罰。
5、量刑的性質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故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6、量刑是罪刑關係的具體化和對犯罪人處罰的量化。即罪與刑之間的關係在具體的犯罪人身上一一對應,給犯罪人以量化了的處罰。量刑過程其實就是從法定刑、處斷刑具體演變為宣告刑的過程,是對法定刑和處斷刑的修正。
7、人民法院量刑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量刑是審判人員依法決定對所認定有罪的犯罪人決定如何處置的司法活動,這種活動形式是人的主觀認識和評價。作為主觀認識活動每個審判者都有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自由,但是作為代表國家審判罪犯的審判人員,則必須克服主觀判斷方面的個人隨意性,而應嚴格依法適用刑罰,避免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左右量刑結果。為防止法官量刑失衡,法律賦予被告人抗訴權、被害人請求檢察院抗訴權、檢察院抗訴權以及規定量刑的原則和標準來制約法官的量刑權。
罪行輕重也得考慮。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