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第七條高新區應當執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 第十五條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初審, 第十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

綜述

(2005年11月21日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次全體
會議表決批准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提請的《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
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建
設與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及其所屬園區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
國務院批覆和城市總體規劃設立的園區。
高新區應當按照“一區多園”的模式建成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自主
創新基地、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產出和貿易基地、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人
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基地,成為集產學研相結合、技工貿一
體化的經濟發展特定區域。
第四條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
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職權,對高新區內的經濟、行政和社會事務進
行管理,為在高新區內從事創業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負責本條例的組
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
持、配合高新區管委會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高新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發展
高新技術的重點,並適時調整產業發展方向。
第六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或設立各類服務機構,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高新區應當執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
政策,建立完善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
在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
市以及高新區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高新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有關高新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高新區的規劃管理,依據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城市
總體規劃,編制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建設
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高新區招商引資和人才引進,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高
新區的企業及項目的入駐,負責高新技術項目和企業認定的申報和審核;
(四)負責管理高新區的各類科技園區和產業基地;
(五)協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高新區內的計畫、財政、人事、
勞動和社會保障、土地、規劃、城建、房產、民政、科技、教育、文化、
衛生等經濟、行政和社會事務的管理;
(六)統一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
工作,組織協調高新區有關服務機構的活動;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九條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
可以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有關的優惠政策、審批事項、
收費項目與標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以及其他可以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
息,為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一條高新區應當建立健全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類服務體系,
為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高新區管委會的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
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高新區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
當的商業競爭。
第十三條高新區內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受法律保
護。
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契約。
第十四條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可
以向高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投訴。
高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
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移送有管轄權
的部門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三章投資經營與保障

第十五條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初審,
初審合格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高新區管委會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進行年度覆核,對連續兩年覆核不
合格的,報原批准機關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高新區興辦創業服務中心、大
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各類孵化機構,為企業提供創業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
和機構,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十八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開展
風險投資業務。
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達到一定比例後,可以享受高新區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高
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
第二十條鼓勵高新區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在境外投資、融資,開展跨
國經營和研究開發活動,進行國際經濟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高新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依法保
護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高新區內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或其他技術成果作價入
股,其入股比例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稅收、統計、會計等
法律、法規,按規定向高新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並接受監督。

第四章人才引進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鼓勵國內外各類人才在高新區工作和從事技術創新、學
術交流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二十五條鼓勵留學歸國人員在高新區內創辦、領辦、參辦高新技
術企業或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任職,對其中獲得博士、碩士學位的專業技
術人員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高新區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按專業技術職稱管理
許可權,負責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的評定、審核和推薦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高新區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建
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必須保障職工享有勞動、休息休假、技能培訓、取得勞動報
酬、獲得勞動保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發生勞動爭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高新區的企業和組織應當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並為工會
開展活動提供便利和經費。

第五章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九條高新區的土地開發應當服從全市統一規劃,建設用地由
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高新區負責、協助實施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高新區內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和標識由高新區管委會
會同有關部門按統一規劃和設定標準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高新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
劃,推行國家和地方信息化標準和信息化指標體系,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
源,保證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高新區應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進入
高新區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企業與項目不得進入高新
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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