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收費項目繳費管理規定

監察、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對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監察、財政、物價等部門須對收費的項目、標準、徵收範圍、減免、資金上繳,以及使用票據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應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

蘭州市政務大廳收費項目繳費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或經營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止亂收費,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市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費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入政務大廳的各類審批事項所對應的,並且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省級地方法規的規定,經中央或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法定程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意繼續徵收,保留的收費項目以財政、物價部門每年最新公布的目錄為準;

(二)經物價部門批准的經營性收費;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入政務大廳收取的其他收費。除以上規定的收費外,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不得向單位和個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條 所有經批准進入政務大廳的收費業務必須在政務大廳辦理。對仍在原單位收費的,按違紀處理。

第四條 凡在政務大廳範圍內有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征管單位)和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政務大廳內收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原則,收費的執收單位、徵收政策、資金繳納渠道和資金使用性質按原規定維持不變。

第六條 行政審批按規定不能收費,個別行政許可項目確需收費的,收費業務應與行政審批事項保持對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與收費的統一規範化管理。征管單位應將行政審批事項承辦件與收費或減免資料一一對應保管,不得漏件、漏費。

第七條 收費減免按中央和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收費的管理部門,對收費政策、收費依據具有解釋和管理許可權。

第九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含納入預算、預算外專戶管理的收費),採取現金或支票兩種交款方式。

(一)納入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採取支票交款的繳費單位,由各執收單位在政務大廳開設的辦事視窗(以下簡稱“辦事視窗”)開具“票款分離繳款書”,繳費單位在市商業銀行政務大廳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市商業銀行”)交款後憑銀行回執到辦事視窗換取“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以現金交納的,由各辦事視窗開具“蘭州市政務大廳繳費通知單(預算外)”,由繳款人到市商業銀行繳款後,憑銀行回執到辦事視窗換取“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採取支票交款的繳費單位,由各辦事視窗開具“一般繳款書”,繳費單位在其開戶銀行以轉帳方式交入國庫後憑銀行回執到辦事視窗換取“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以現金繳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辦事視窗開具“蘭州市政務大廳繳費通知單(預算內)”,由繳款人到市商業銀行繳款後,憑銀行回執到辦事視窗換取“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各辦事視窗於當日或次日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待解國庫專戶資金以轉帳方式交入國庫。

第十條 征管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和範圍進行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第十一條 各征管單位審批視窗要嚴格把關,對沒有履行繳費手續的審批件,不得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十二條 征管單位收費開具“行政事業性票款分離繳款書”和“一般繳款書”時,必須完整、準確地填報以下信息:

(一)收款單位全稱、帳號、開戶銀行;

(二)執收單位全稱、編碼;

(三)收費項目名稱、編碼、金額。

第十三條 辦事視窗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大廳內市級各部門派出機構票據的購領和發放按原規定執行,並按照以票管費的要求,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收費和管理應實行公開,包括以下內容:收費項目公開、依據公開、標準公開、執收部門公開、收費對象公開、減免公開、收入公開。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收費手冊,隨國家政策定期調整。

第十五條 開設財政專戶的市商業銀行應根據市政府對行政審批以及繳費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優質服務,承擔經濟風險,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

檢舉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收費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對檢舉和控告的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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