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增加全市住房保障管理的職責。
2.增加全市房地產信息網路管理的職責。
3.增加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組織棚戶區改造管理,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維修資金監管的職責。
3.加強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以及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以及房地產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建設的行業管理。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房的管理;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房改資金的管理、使用、審批。
(四)制定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負責全市國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指導三縣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交易、資金監管、抵押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指導縣區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六)參與土地出讓開發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經營管理;負責商品房的銷售、預售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搞好售后綜合配套服務。
(七)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政和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八)擬訂全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擬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行政許可和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證書,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房產權屬糾紛。
(十)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一)參與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建設資金、售後資金和租金的管理;負責房改資金管理;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負責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十二)負責全市城區危舊房改造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繕管理;核准房屋修繕單位資質;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驗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繕工程技術及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負責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建設的實施。
(十三)負責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