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

蘇永欽

蘇永欽(1951年3月28日~),中國國民黨黨員,祖籍浙江杭州,生於台灣宜蘭縣,台灣法學家。曾任台灣政大法學院院長兼法律系主任,現任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經中國國民黨提名成為現任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1972年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1981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學院院長兼法律系主任,在中國國民黨執政期間,多次借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公職,1996年擔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亦曾任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訴願委員會委員,自2006年起,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采“政黨比例代表制”(該制後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蘇永欽又受中國國民黨推薦,專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基本信息

發表作品

蘇永欽 蘇永欽

[01] 超越注釋進入立論 ——專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蘇永欽教授

[02] 從效率觀點看幾個共有關係的爭議

[03] 大法官解釋了原則 不提供救濟

[04] 法律作為一種學問

[05] 合憲性控制的社會背景——評法治斌:《社會主義法制下之違憲審查制度》

[06] 理性立法 告別手工業時代

[07] 理性立法 告別手工業時代

[08] 立法學札記(八)——法律的過渡問題

[09] 立法學札記(二)——法律的日出和日落

[10] 立法學札記(六)——視為的立法技術

[11] 立法學札記(七)——點睛還是添足

[12] 立法學札記(一)——立法和理法

[13]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

[14]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上)

[15]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下)

[16] 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挑戰

[17]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上)

[18]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下)

[19]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從公私法的接軌工程談起

[20] 飄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台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

[21] 司法獨立:一場沒有終結的“革命”(I)

[22] 司法獨立:一場沒有終結的“革命”(II)

[23] 司法改革兩岸談

[24] 台灣司法改革問題

[25] 違憲審查的社會經濟條件

[26] 違憲審查制度的社會和經濟前提(上)

[27] 違憲審查制度的社會和經濟前提(下)

[28] 無色無味的民法人——讀謝鴻飛:“現代民法中的‘人’”的一點感想

[29] 物權法定還是物權自由

[30] 再論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

[31] 再論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從體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後的違法侵權規定

人物事件

2009年4月21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論壇在明德法學樓國際學術報告中心舉行。我國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審薦小組委員、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蘇永欽教授作客論壇,以“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為題作了精彩的演講。我校副校長、我院王利明教授,我院王軼教授和石佳友副教授出席了此次論壇並作了評議。本次論壇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強主持。

在演講正式開始前,王利明副校長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他說,蘇永欽教授是台灣著名的學者,為人謙和、著作頗多、學術成就卓著。王利明副校長熱烈歡迎蘇永欽教授的到來,希望蘇教授經常到人大法學院來參加學術活動,促進兩岸法學交流,王利明教授向蘇永欽教授贈送了演講紀念品。

蘇永欽教授圍繞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民法典這一問題展開演講。他認為,中國民法典要做“最普通的普通法”,要具有超越體制的特徵和功能,以抽象化的方式制定相關規則,再通過特別立法解決具體問題。他主要從三個方面闡述了這一觀點。

在演講中,蘇永欽教授首先介紹了物權法實施的推遲和其實施後的爭議。蘇永欽教授認為物權法在立法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是有其社會經濟背景和理論現實意義的。他說,社會的不斷變化決定了法律制度需要不斷地改革。當談到民法典立法模式時,蘇永欽教授強調,個別的民事規範彙編的意義不大,我國需要體系化的立法模式,較為可行的主要有民法典模式(水平切割)和部門民法模式(垂直切割)兩種立法模式。他指出,這兩種模式在體系路徑、思維方式、指導理念、公私匯流、規範領域、規範角色、規範對象、規範風格上都是截然不同的。蘇永欽教授較為贊同民法典模式,認為該模式的優點在於歷久彌新,主要體現在利用該模式可以將較抽象和精確的概念組合成相應的規則。隨後,蘇永欽教授以德國民法典為例指出,民法典模式是基礎結構的回填,其高度抽象性留下的特別立法和解釋空間較大,能較好地滿足社會複雜變化的需要。在將物權法與契約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後,他認為,兩者在立法技術上存在差異。物權法並沒有較高的抽象性,還不能達到納入民法典的要求。蘇永欽教授指出,物權法立法的爭議主要源於物權法中夾雜著很多本屬於部門民法的規定。因此,中國民法典應該更注重抽象性的要求,回到市場經濟的原點、人性的原點。

蘇永欽教授隨後提出要根據物權本質重構財產法體系。他認為,物權法定是物權法能獨立成編的唯一理由。在物權和債權的區分上,他指出,兩者都是相對的、待履行的交易關係。物權的本質在於特定的財產利益通過公示化改變了特定人之間的對待關係。蘇永欽教授認為,若打破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就可以併入契約法而無獨立的必要。而物權法定原則實際上並不能完全適用所有的市場交易,因為一般的市場交易的社會成本比較低,而在這一原則下的社會成本極高,不利於市場交易的發展。所以,他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應變得更加自由化。轉而債物二編最終都可以成為歷史,以契約法來調整所有的交易關係。

最後,蘇永欽教授闡述了適應市場經濟的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包括財產法通則,契約法,智慧財產權,人法通則,親屬法,繼承法,民事責任法,國際與時際民事法律適用法八篇。

主題演講結束後,王軼教授和石佳友副教授就相關問題作了精彩的評議。王軼教授認為,最理想的民法典應當具有超越體制的功能,能夠表達人們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石佳友副教授指出,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制度都有較強的政治性,帶有強制化色彩,這是其它民事立法應該注意的。最後,蘇永欽教授還和現場的同學進行了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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