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勞社工[2009]8號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職業病人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落實職業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促進職業病人的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職業病人的工傷認定受理範圍及認定
(一)依法獲得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職業病人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業病人員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職業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支付渠道
(一)被首次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在職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正常繳費的,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按規定結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2.存在勞動關係的現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職工的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且現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正常繳費的,職工的職業病治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其它工傷保險待遇由先前造成職業傷害的用人單位承擔;如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費用則全部由先前造成職業傷害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首次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已按月領取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其治療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
2.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首次診斷為職業病時本人的月基本養老金作為計發基數。本人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一級至四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之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的傷殘津貼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4.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享受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以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之月執行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
(三)被首次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時,職工與造成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不符合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造成職業危害的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已破產、關閉、撤消的,由其原主管部門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由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四)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